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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減負十條規定兩次意見稿對比
9月4日徵求
意見稿
8月21日徵求
意見稿
對比
六、規範考試。一至三年級不舉行任何形式的統一考試;從四年級開始,除語文、數學每學期可舉行1次全校統一考試外,不得安排其他任何統考。每門課每學期測試不超過2次。考試內容不超出課程標準。教育質量監測不公佈學生成績與排名。
六
、
等級評價。實行“等級加評語”的評價方式,採取“優秀、良好、合格、待合格”等分級評價,多用鼓勵性評語,激勵學生成長。全面取消百分制,避免分分計較。
由原意見稿的第五條變爲第六條。
內容增加:教育質量監測不公佈學生成績與排名。
試內容嚴禁超出課程標準改爲
考試內容不超出課程標準
七、等級評價。實行“等級加評語”的評價方式,採取“優秀、良好、合格、待合格”等分級評價,多用鼓勵性評語,激勵學生成長。全面取消百分制,避免分分計較。
七
、
一科一輔。教輔材料購買遵循“一科一輔”和家長自願原則。學校和教師不準向學生推薦、推銷或變相推薦、推銷任何教輔材料。
由原意見稿的第六條變爲第七條。內容無變化。
八、一科一輔。每個學科可選擇一種經省級有關部門評議公告的教輔材料,購買時遵循家長自願原則。學校和教師不得再向學生推薦、推銷其它教輔材料。
八
、
嚴禁違規補課。學校和教師不得在課餘時間、寒暑假、雙休日和其他法定節假日組織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新課。公辦學校和教師不得組織或參與舉辦“佔坑班”及校外文化課補習。
由原意見稿的第七條變爲第八條。原意見稿中的:教輔材料購買遵循“一科一輔”和家長自願原則。改爲:
每個學科可選擇一種經省級有關部門評議公告的教輔材料,
購買時遵循家長自願原則。
學校和教師不準向學生推薦、推銷或變相推薦、推銷任何教輔材料。改爲:
學校和教師不得再向學生推薦、推銷其它教輔材料。
九、嚴禁違規補課。學校和教師要努力提高課堂教學質量,不得在節假日和雙休日組織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新課,不得組織或參與舉辦“佔坑班”及校外文化課補習。
九
、
每天鍛鍊1小時。按照國家課程方案上好體育課。安排好課間操、眼保健操或大課間活動,確保學生體育鍛煉時間。
由原意見稿的第八條變爲第九條。增加了:學校和教師要努力提高課堂教學質量。
不得在課餘時間、寒暑假、雙休日和其他法定節假日組織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新課。改爲:
不得在節假日和雙休日組織學生集體補課或上新課。
公辦學校和教師不得組織或參與舉辦“佔坑班”及校外文化課補習。刪除了主語: 公辦學校和教師
十、嚴加督查。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落實督學責任區制度,對減負工作定期進行專項督導,每學期公佈督導結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對減負工作開展經常性檢查,並受理羣衆舉報,嚴格責任追究
。
十
、
強化督查。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對減負工作定期開展專項督導檢查,每學期公佈督導報告。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責任追究,對加重小學生課業負擔的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問責。
強化督查改爲:
嚴加督查
增加了:各級教育督導部門要落實督學責任區制度。
對減負工作
開展專項督導檢查
,每學期公佈督導報告。
改爲:
定期進行專項督導
,每學期公佈督導結果。
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責任追究,對加重小學生課業負擔的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問責。改爲: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對減負工作開展經常性檢查,並受理羣衆舉報,嚴格責任追究
。
教育部在二次徵求意見啓事中還表示,制訂《小學生減負十條規定》,只是教育改革發展中的一個方面。近年來,教育部按照找準癥結、對症下藥,標本兼治、綜合施策,明確責任、落到實處的思路採取了一些舉措,如修訂義務教育課程標準和教材、啓動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認定、實施教師“國培計劃”、推進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改革等。近期,我們還將出臺小學升初中辦法、中考改革意見、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改革意見、高考改革方案等。同時將進一步加大課程改革力度,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教育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