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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編造謊言詐騙20餘起,共騙得財物500餘萬元。日前,河西區檢察院一審以合同詐騙罪對該男子趙某提起公訴。
被告人趙某是本市一家機電公司的法人代表,同時還是本市一家電動自行車公司的股東和電動自行車廠投資人。平時,趙某負責這三家公司的日常經營。2010年6月,趙某以機電公司發展需要補充流動資金爲由,向本市一家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貸款。不久後,趙某拿到了這筆貸款,但是並沒有用於公司經營,而是自己將錢留下。隨後,趙某又以電動自行車承接大量訂單需要資金爲由,以抵押的形式從本市一家典當行騙取一筆資金。
之後,趙某又把目光轉到熟人身上。趙某聲稱電動自行車廠接到一筆大訂單,急需資金購買配件。由於趙某提出的借款利息很高,並許諾訂單完成後馬上還錢,李某、王某等十餘位朋友紛紛把錢借給了趙某。至2012年6月,兩年期間趙某先後詐騙20餘起,騙取財物共計500餘萬元。隨後,趙某突然失蹤,大家才意識到被騙了。經過半年的偵查,公安機關於2012年底在海南省將逃匿的趙某抓獲。
日前,河西區檢察院以合同詐騙罪對趙某提起公訴,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上,趙某雖對詐騙他人財物的事實表示認罪伏法,但辯解其將騙取的錢款用於公司經營,自己並未揮霍騙取的錢款,應當認定爲單位犯罪,且犯罪情節相對較輕。
檢察官當庭提交了趙某經營三家公司的銀行賬目,指出在案發時間段內三家公司均無大額錢款進出賬,賬戶內錢款根本不足以償還被害人欠款或支付供貨商錢款。檢察官稱在審查中發現趙某有將公司錢款用於個人使用的行爲。根據三家公司職員證言證明,公司的經營收入本來能夠應付生產經營且可以贏利,正是由於趙某私自使用公司資金造成公司無法正常經營。因此,檢察官認爲趙某的行爲不屬於單位犯罪,而是合同詐騙罪。檢察官還指出趙某的20餘起詐騙行爲僅有部分簽訂合同協議,其他的僅是口頭約定。
法院經審理認定,趙某以犯有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罰金10萬元。(記者王姝雅 通訊員尹巍 張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