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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5日至6日,第一次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司法部長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上合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舉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司法部長伊馬舍夫·別裏克·馬日托維奇、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長吳愛英、吉爾吉斯共和國司法部長希克馬馬托夫·阿爾馬姆別特·納瑟爾卡諾維奇、俄羅斯聯邦司法部長亞歷山大·弗拉基米羅維奇·科諾瓦洛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司法部長緬格利耶夫·魯斯塔姆·紹穆羅托維奇、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司法部長尤爾達舍夫·尼格馬季拉·圖爾基諾維奇出席會議。
會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長吳愛英擔任主席。上海合作組織祕書長德米特里·費多羅維奇·梅津採夫參加會議。
與會司法部長回顧了成員國間在法律和司法領域合作的歷史,圍繞加強司法部間合作、推進法治建設、保障和服務發展的主題,在友好、務實和建設性的氣氛中,就司法部長會議在實現上海合作組織目標和任務中的作用,以及在法律領域建立和深化合作等問題進行了交流。
與會司法部長高度評價第一次會議對成員國間法律合作發揮的積極作用。
與會司法部長強調在平等、互信、相互尊重的基礎上加強成員國司法部間合作的重要性。成員國司法部長一致同意增進成員國間的睦鄰友好關係,推進法治建設以實現上海合作組織的任務,通過法律合作以維護地區和平穩定,促進各成員國共同發展和繁榮。
與會上合組織成員國司法部長達成如下共識:
一、恪守《上海合作組織程序規則》,定期舉辦上合組織司法部長會議。
二、進一步在本會議機制框架下加強成員國司法部間法律和司法領域的合作,舉行圓桌會議、互訪、開展培訓以促進司法部門間經驗交流並提高合作水平。
三、在本會議框架下的合作將恪守《上海合作組織憲章》和《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各部門領導人會議條例》,遵循“互信、互利、平等、協商、尊重多樣文明、謀求共同發展”的“上海精神”。
四、加強成員國司法部領導人之間的高層往來,廣泛開展成員國司法部間不同層面的交流,就共同關心的問題尋求或增進共識。
五、根據國際條約和互惠原則,加強成員國司法部間的交流與合作,推進法治建設。推動成員國在司法協助、司法鑑定、執行司法判決和司法文書等領域進行合作,保護成員國公民、法人合法權益。
六、討論在將來簽署成員國司法部之間的合作協定問題。
與會司法部長一致同意,積極推動本聲明的落實,爲實現本會議確立的目標做出貢獻。
與會司法部長對中方爲本次會議所做的巨大努力表示誠摯感謝。
下屆司法部長會議具體舉辦時間和地點另行商定。(記者孫瑩)
(來源:中國廣播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