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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薊縣人民檢察院在監所檢察工作中,糾正一起裁定錯誤案件,由於多年前的一份減刑裁定書存在錯誤,當事人被平白無故地“剝奪政治權利六年”,這件事連當事人自己都忽視了。精通法理的檢察官發現疑點,依法監督相關部門糾正錯誤,解除當事人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
今年2月,薊縣檢察院監所部門檢察幹警在進行監外執行工作檢察中發現,李某接受界內派出所管轄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最後一份減刑裁定書存在問題:判決書中未記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這一刑種,但是在其最後一次減刑裁定書中卻出現了“剝奪政治權利七年不變”的內容。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李某的原判刑期爲有期徒刑十一年,根本不可能出現“剝奪政治權利七年”的判決和裁定。
監所檢察幹警約見了當事人李某,瞭解其判決及裁定情況。李某說,他原來的判決書及減刑裁定書都沒有了,不清楚剝奪政治權利刑罰是怎麼回事,服刑時好像聽別人說自己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釋放時監獄告知要到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受剝奪政治權利刑罰的執行,他便遵照執行了。李某已在居住地公安機關的監管下執行該項刑罰六年了。
根據李某的敘述,監所檢察幹警立即聯繫其原服刑的監獄,要求寄送涉及李某的全部法律文書。監獄方面寄送的李某全部裁定和判決書,檢察官仔細審查發現,“剝奪政治權利七年不變”內容僅出現在最後一次減刑裁定中,據此認爲可能由於法官在製作裁定書過程中疏忽大意,導致裁定內容錯誤。
薊縣檢察院向裁定作出單位本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檢察公函,要求覈實情況。隨後,法院承認工作失誤,將糾正後的正確刑事裁定書送達薊縣檢察院。
爲了儘快糾正錯誤,停止權利侵害,監所幹警會同公安薊縣分局、監管地派出所幹警、村委班子成員,召開了恢復李某各項政治權利的座談會,通報了李某被錯誤剝權的情況,辦理了“解除剝權”的相關手續,終止了對李某剝奪政治權利刑罰的執行。薊縣檢察院還向法院發出了檢察建議,要求其依法履行停止對李某剝奪政治權利執行的法律手續,對錯誤後果向當事人致歉,並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消除影響。(記者馮琳 通訊員耿春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