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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王寶龍,1969年出生,1994年年底進入檢察系統,現任靜海縣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2011年被評爲天津市十大傑出檢察官。王寶龍說,檢徽的標誌是一把利劍,做一名合格的檢察官,就要始終把公平正義放在心中,保護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權。隨着年齡的增長,王寶龍在辦案時愈加審慎,他認爲工作經驗越多辦案越要細心謹慎,嚴查細審,在提起公訴前要窮盡所有疑點,不能就事論事,更不能偵查機關移送過來什麼就訴什麼。2010年至2013年,三年多的時間,王寶龍在審查起訴工作中,追加被告人、追加犯罪事實和罪名總共22件次,改變案件定性12件。所有這些,在提起公訴後都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認定。
嚴查快辦有害“奶飲料”案件
2010年7月,國家質檢總局在市場抽檢中發現,本市靜海縣某乳品廠生產的一種奶飲料中,三聚氰胺超標。當時,三鹿毒奶粉事件剛剛平息,全國對奶製品的監管更加嚴格,該事件的發生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關注。此案遂成爲最高檢、最高法和公安部重點督辦案件。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案件移交靜海縣人民檢察院,王寶龍受命辦理此案。
公安機關認定,此案涉案的四個犯罪嫌疑人,分別是該廠董事長、前任總經理、現任總經理和品控部經理。這家企業是一家上市公司在我市靜海縣的分廠,公司總部在外省市。作爲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因病不在,日常管理由總經理負責。2008年三鹿事件發生後,全國開始嚴厲打擊製造和銷售含有三聚氰胺成分奶製品的行爲。國家有關部門出臺規定,要求奶製品生產企業嚴格檢查,絕不准許三聚氰胺超標的奶製品上市。本市靜海縣的這家企業,當時收購併生產的百餘噸即食鮮奶中,含有超標的三聚氰胺,迫於形勢,企業負責人將這批奶暫時存入庫房,沒有出售。
後來,爲了減少損失,該廠將液化奶加工成奶粉26噸。不論是生產液態奶還是改成奶粉,該廠都沒有對其三聚氰胺的含量進行檢驗。直至2009年8月,原總經理離任,新總經理到崗,這26噸可疑奶粉仍存放在倉庫內。新總經理上任不久,爲提高經濟效益,想把庫存奶粉“消化”出去,於是決定用這些可疑奶粉生產奶飲料。爲防止被查出來,總經理指示,把奶粉分批按比例摻入奶飲料生產原料中。爲了逃避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檢測,該廠品控經理從市場購買部分合格鮮奶備查。後來產品流入市場,2010年7月,國家質檢總局抽驗發現該廠生產的若干批次奶飲料含有超標三聚氰胺。
王寶龍受命接辦此案後,一邊閱讀那厚厚的十大本案卷,複覈案件證據,一邊學習奶製品生產以及三聚氰胺等化學知識。同時,多次到質量技術監督局、生產現場及該廠的外省市總部複覈證據,確定違法產品的數量、數額及責任人。經過努力,最後依法確定該廠共生產並銷售三聚氰胺超標優樂乳2萬箱,總價值45萬餘元。
王寶龍經審查發現,該廠董事長生病長期不在崗位,對犯罪事實並不知情,而前任總經理沒參與生產奶飲料,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其責任。因此,涉案犯罪嫌疑人由原來的四人減少爲倆人,主要責任集中在後任總經理和品控經理二人身上。經過審查,檢察機關依法建議公安機關撤回對董事長和前任總經理的起訴意見。此案提起公訴後,法院一審判決兩名被告人各有期徒刑6年,同時對單位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揭破肇事逃逸者的僞裝
2012年3月20日16時30分,王某駕車在靜海縣津文路將橫穿公路的章某撞傷。此後,王某將章某送至靜海縣醫院進行搶救。當王某從醫生口中得知章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後,便悄悄離開了醫院。直到第二天下午,王某纔到公安交管部門投案。交管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王寶龍接辦此案後,經過細審案卷發現,撞人事件發生於3月20日16時,而直至次日14時許,王某方纔由其親屬陪同到靜海縣交警支隊投案,卻未以肇事逃逸追究其刑事責任。原來,據王某供述,他之所以次日才投案,是因爲自己心臟病突然發作,回到車中後便開始昏迷,此後時而清醒、時而昏迷,直至第二天中午,方纔恢復正常。案卷中提到:有兩個證人王某某、張某作證,稱當日19時左右看到王某在自己的車中,他們與其打招呼,王某沒有迴應,與王某供述的自己昏迷等情況吻合。
本案看似與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沒有任何區別,但職業的敏感性提醒王寶龍,本案並不簡單。首先,從正常的角度分析,心臟病發作的時間極短,如果得不到及時的救治,有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甚至死亡。其次,兩個證人在案發一個半月後纔到交警隊爲其作證,似有隱情。王寶龍從兩個證人着手,會同公安人員對二人加大取證力度,經過多次工作,二位證人證實了王某要求其作僞證,二人在案發當日看到王某在車上昏迷的情況都是編造的等情況。此外,王寶龍會同法醫向醫院心腦血管方面的專家諮詢,證實心臟病如果真的發作昏迷,只能以秒計時,時間非常短,不可能長時間昏迷。如果昏迷時間較長,不可能立即恢復原先的狀況。大量的證據面前,王某無奈供述了自己肇事後得知被害人死亡後逃逸,以及投案後又找他人爲自己作僞證的事實。王寶龍遂建議公安機關追加兩名證人僞證罪,同時認定王某涉嫌交通肇事逃逸並追加其妨害作證罪。
該案提起公訴後,法院採納公訴意見,以交通肇事罪(逃逸)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以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
寬嚴相濟對在校大學生不起訴
隨着工作時間的增加、工作經驗的積累,王寶龍認爲,一個合格的公證人應當做到既要嚴厲打擊犯罪、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公正,又要做到寬嚴相濟、考慮辦案社會效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王寶龍曾經辦理過這樣一起案件,一名在校大學生盜竊同學銀行卡,檢察機關並沒有簡單地提起公訴,而是通過幫教,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趙某是一名大三女生,平時學習很好,是老師同學眼中的好孩子。趙某也是個很愛美的女孩,但因家庭經濟條件不太好,看到喜歡的衣物、化妝品,常因囊中羞澀不能購買。2008年11月,趙某到同學宿舍玩。她和這個同學關係非常好,情同姐妹。可是,當她看到同學隨手放在桌上的銀行卡時,出於虛榮和攀比心理,悄悄把銀行卡盜走,私自取出了3000元。同學見銀行卡丟了,立即報案。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很快發現是趙某所爲,遂以盜竊罪將案件移送檢察院。
王寶龍接辦此案後,趙某家長、老師、校長和被害人都到檢察院爲趙某求情,說她積極上進,發生這樣的事純屬偶然。尤其是被害人,當她知道是趙某作案後,非常痛心,表示如果早知道是她,絕不會報案,錢就送給她也好。趙某也表示深刻悔罪,並退回了贓款。王寶龍仔細研判這個案子,認爲此案如果提起公訴,按當時的標準可以判處趙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考慮到被告人平時的表現及悔罪態度,法院或可對其判處緩刑。可是,即使判處緩刑,也是趙某人生中的污點。綜合這些因素考慮,王寶龍提出該案以不起訴爲宜。經院領導同意,此案報到院檢委會審議,檢委會一致決定,對趙某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目前,趙某已經順利完成了大學學業,並找到了理想工作。
積極努力促進鄰里和解
這是一起鄰里糾紛案,發生在2011年夏天。孫某和楊某是對門鄰居,平時關係很好,稱兄道弟。那天晚上,孫某邀請楊某和其他幾個朋友一起在院裏喝酒,過程中難免有些喧鬧。到了晚上九點多,楊某的母親身體不好,被他們吵得睡不着覺,就出來讓他們別鬧了。之後,大家開始刻意小聲說話,過了一會兒,聲音又大起來。楊某不高興了,說老太太剛纔說聲音大,怎麼還不改呢?於是和孫某發生口角,藉着酒勁兒,楊某打了孫某幾下,還用菸頭燙了他。
事後,孫某回到家生起悶氣。媳婦見了,就給他弟弟打電話,讓他過來勸一勸。結果弟弟在外面也喝酒了,帶着兩個人趕過來,得知情況後拿着磚頭就奔了楊某家。當時已是23時,路上比較黑,幾人砸開門後走進院子,看到迎面過來一個人影,以爲是楊某,孫某弟弟拿起磚頭就砸向對方腦袋。仔細一看,才發現砸的是楊某的母親。老太太被砸後,鼻骨骨折,經法醫鑑定爲輕傷,看病花了兩三萬元,兩家爲此結仇。公安機關按故意傷害罪定性,可是老太太覺得此案應屬於聚衆鬥毆,夜闖民宅。公安機關多次調解未成。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後,老太太帶着被褥就來了,說這個案子得按聚衆鬥毆罪起訴,同時要索賠20萬元。
王寶龍接辦此案後,根據現有證據和案情分析確屬故意傷害,公安機關定性沒有錯。而且此案系由於鄰里糾紛引起,應當儘可能調解處理,促進鄰里和諧,避免激化矛盾。老太太情緒激動,陪同其來的女兒的態度也和老太太一樣,要做通老太太的工作一時非常困難。
爲了說服她們,王寶龍拿出法條逐條講解,還讓她兒子楊某幫助做調解工作。楊某態度比較好,考慮到平時與嫌疑人關係非常好,不想爲了這樣一個事情結成一輩子的仇家。在楊某的勸說下,老太太雖然還是堅持原來的要求,但口氣沒那麼強硬了,後來又將賠償減到15萬元。但是嫌疑人家庭條件也不太好,依法也賠不了這麼多。王寶龍便多次做老人的工作,反覆跟她講,要判刑也就是半年到一年,賠償不能超過5萬元。可是,兩家關係從此將無法和解。最後,老太太終於接受了調解方案,雙方握手言和。檢察院也依法對嫌疑人作出了相對不起訴處理。
當年春節,當事人雙方都給王寶龍發來了短信,問候新年,同時告訴他,他們已經徹底和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