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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昨天,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上訴案件,這是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後,該院審理的首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2012年11月至12月間,山東省慶雲縣農民靖某與王某某(另案處理)租用東麗區農民劉某的平房,從事病死豬的屠宰、銷售活動。其間,靖某從撿拾、收購病死豬的安徽省靈璧縣農民王某處購買病死豬,僱傭慶雲縣農民齊某加工成肉、豬皮等,銷售給他人牟利。2012年12月16日,執法部門在靖某租用的平房內,查獲已屠宰的病死豬210頭、待屠宰的病死豬156頭,病死豬內臟62袋,在王某位於寧河縣七裏海鎮馮莊村的暫住處,查獲病死豬35頭。東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判處靖某、王某、齊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各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一審判決後,王某、齊某不服,向二中院提出上訴,二審審理期間齊某申請撤回上訴。
二中院經審理認爲,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故終審裁定:准許上訴人齊某撤回上訴;駁回上訴人王某的上訴,維持原判。(記者趙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