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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本報昨日報道了《加工銷售數百頭病死豬四名被告被判刑處罰金》一案後,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熱心讀者紛紛致電,詢問案件詳情。爲此,記者採訪了本案主審法官。
十元一頭購進病死豬
據介紹,本案的第一被告人靖某系山東省農民,曾於2009年幹過一段時間病死豬肉生意。2012年底,靖某因手頭缺錢決定重操舊業。據靖某交代,2012年11月,他給朋友“老王”即本案被告人安徽省男子王某打電話,問他有貨嗎?“老王”說有,兩人便在電話裏談價,當時敲定病死豬按大小個交易,價格從十元左右至三四十元左右不等。同年12月上旬,靖某從“老王”處買了51頭死豬,一共花了1200元。隨後,靖某僱用了山東老鄉齊某幫忙宰豬,當時約定宰一頭豬6元錢。12月14日,購進的第一批病死豬全部宰完。隨後,靖某便開始打電話聯絡銷路。很快,一個姓陳的客戶打進電話要買,並提出要不帶皮的肉。靖某按每斤1.7元出售,這一單生意,靖某一共賣了1650元。後來,靖某又陸續找“老王”購買病豬、死豬。
靖某稱,銷售死豬肉的活兒一般都在冬天,一年也就幹三四個月,因爲天熱時沒法幹。病死豬被屠宰後,他們一般將豬皮和豬肉分別賣給“二道販子”,每斤1.7元至2元不等。而市場上正常的生豬價格爲一斤8元左右,豬肉爲一斤11元左右。
加大食品安全犯罪打擊力度
結合此案,主審法官、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代理審判員宋菲表示,被告人靖某及三名同夥爲牟取經濟利益,置人民羣衆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於不顧,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中王某撿拾、販賣病死豬,靖某購買病死豬後僱用他人屠宰加工,而後出賣,齊某受僱用,明知是病死豬仍然進行屠宰加工,劉某明知靖某等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仍然爲其提供生產場所,四人的行爲均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應予以處罰。
宋菲介紹說,該案是繼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後,市二中院審理的首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雖然我國《刑法》第143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但並沒有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具體情形予以明確。該司法解釋出臺後,明文規定上述情形包括“屬於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製品的”。
此外,該司法解釋的出臺也加大了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以往,只有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者纔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新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有毒、有害食品,而爲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貯存、保管、郵寄、網絡銷售渠道等便利條件的,以共犯論處。 (記者孫啓明 通訊員楊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