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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昨天,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天津市鹽業管理條例〉的決定》,這也是“條例”的第四次修正。其中明確,違反規定非法銷售非碘食鹽的,由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經營的鹽產品和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經營鹽產品價值三倍以下罰款。
《天津市鹽業管理條例》明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的食鹽必須是符合國家相關衛生標準的加碘食鹽,但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高碘地區除外。在食鹽生產中添加任何營養強化劑或者藥物,必須經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用於加工碘鹽的食鹽和碘酸鉀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食鹽出廠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包裝。食鹽產品包裝上應當註明鹽的種類、加碘量、許可證編號,並附有企業名稱、地址、批號、生產日期、防僞標識、保存和使用方法等。
食鹽批發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計劃和批發許可證規定的渠道及銷售範圍購銷食鹽,並保留食鹽的購貨、銷售憑證。食品加工企業、餐飲服務企業和單位食堂的用鹽,應當從取得食鹽批發或零售許可證的單位購進,並保留食鹽購貨憑證,食鹽購貨憑證的保留期限不得少於二年。不符合食鹽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鹽產品和其他非食鹽產品不能作爲食鹽銷售。
解讀:五大部分內容規範鹽業管理
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高紹林接受本報專訪時解讀說,近年鹽業管理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本市鹽業發展也遇到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食鹽市場受工業鹽、非食用鹽和假冒僞劣鹽產品衝擊,從而引起食鹽安全和食品安全隱患越來越嚴重,非法加工販賣假冒食鹽案件日益增多,製假販私性質越來越惡劣等。因此,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正。這次修正主要包括:關於鹽業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內容;關於本市水源性高碘地區銷售無碘食鹽的內容;關於食鹽準運證行政審批下放管理層級的內容;關於廢止其他工業用鹽準運證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的內容;加強對食鹽銷售監管和鹽業稽查的內容。
這次修正關注細節,有關方面提出,有必要增加餐飲企業、食品加工企業和單位食堂保留食鹽購貨憑證的規定,並且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違反該規定的行爲作出處罰。條例最後明確,“未保留食鹽購貨、銷售憑證的,由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正;逾期拒不補正的,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