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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州市法制辦發佈《廣州市公園條例(草案徵求意見)》,根據這一條例,在公園內使用音箱、擴音器等揚聲設備和管樂器、敲擊樂器等設備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9月25日《廣州日報》)
這讓人想起了前不久的一條新聞,紐約布魯克林的日落公園成爲華人晨練、健身的重要場所,但隨之而來的音樂擾民問題不斷遭到附近居民的投訴與抗議。當一支華人舞蹈隊在該公園排練時,接到報警後前來的警員將領隊銬起來並開傳票,控罪理由是“在公園內沒理由地製造噪音”。
到公園裏唱卡拉OK、茶餘飯後跳舞做操,本無可厚非,支持者贊其豐富了中老年人娛樂生活,但反對者認爲“音響太大,吵得人心煩”,又影響周邊想清靜生活的人。確實,音樂從來都是美好的,如果音樂成了讓人厭惡的噪音,那麼,肯定是選在了錯誤的時間、錯誤的地點。
現在,隨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生活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苛刻,其中就包括原來可以忽略不計的噪音干擾,寧靜的城市環境已成爲每位市民的心願,也越來越容不下這種以音樂形式出現的噪音。
其實,於公園裏的那些歌者、舞者,換一個場合和時間,比如自己需要安睡時、讀書時,同樣容不得這樣的音樂噪聲。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又豈能爲了自己的盡興,而不顧乃至損害他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實際上,這於公民,也不過是起碼的道德規範。
應該說,現在因公園噪音擾人而引起的紛爭,已越來越頻繁。事實證明,只靠健身者的自律,是靠不住的。在公園裏唱歌跳舞,也必須有法可依,畢竟,公園作爲公共場所,要維護絕大多數市民的需求,如果健身者的行爲,擾亂了他人的生活,越出了法律和道德的邊界,理應受到約束和規制。(錢偉)
(來源:北京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