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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架飛往法國巴黎的航班爲治病救人臨時備降,致使機上旅客張先生原本已訂好的巴黎高鐵車票因延誤失效,他爲此要求航空公司賠償。近日,浦東新區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張先生要求東方航空公司承擔因航班延誤導致損失112歐元的訴訟請求。
航班延誤旅客遭損
2012年9月27日23時55分,市民張先生乘坐東航航班從上海浦東機場飛往法國巴黎,該航班在飛行過程中發現一名外籍旅客發病,旅客中的醫生根據該外籍旅客的病情建議航班儘快安排地面備降。
2時54分航班臨時備降在北京機場,4時11分從北京機場重新起飛,實際到達巴黎戴高樂機場延誤2小時23分鐘。因該航班延誤,致使張先生原本已訂好的從戴高樂機場至昂古來姆的高鐵車票失效,他重新購買了一張無座車票,損失112歐元。
事後,張先生因與東航公司協商賠償上述損失遭拒,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東航公司承擔航班延誤導致的損失112歐元。
賠償責任各執己見
原告張先生表示,聽到航班決定爲治病救人臨時備降的廣播後,即與空乘人員說了備降將導致其購買的巴黎火車票發生延誤的情況,空乘人員表示在飛機上沒有辦法處理,由於在飛機上無法使用手機也就沒有辦理火車票退票。張先生認爲,因被告空乘人員並未採取任何措施彌補損失的的造成,根據相關規定,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引起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被告東航公司稱,航班延誤是爲了治病救人,屬正當理由。張先生從網上預訂的火車票,如需退票需通過購票網站進行操作,且需要提前一定期限,而在張先生登機之時已經無法對火車票進行退改簽,被告已不可能採取措施避免損失的發生。而且張先生的損失屬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情形,因此被告不應對張先生的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航空公司爲履行法定的救助義務致使航班延誤,應屬於非承運人主觀原因造成的合理延誤;且在補救義務方面,航班發生延誤後被告已不可能採取任何合理措施協助原告辦理退票事宜。因此被告對原告的損失無需承擔責任。(記者宋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