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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本市一名中年男子隨團赴港澳旅遊,在深圳入關時被查出簽註已過期。別的遊客都順利進入香港,而他卻獨自一人滯留深圳。無奈之下,他只得買飛機票飛回了天津。日前,該男子將旅行社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旅行社應該承擔該男子損失的50%,因爲他們未盡到審查和提醒義務。“十一”長假即將來臨,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以下簡稱《旅遊法》)也將正式實施。廣大市民在出遊前研究一下這部法律,對維護自己的權益將大有裨益。
案件經過 簽註過期被阻關口遊客要求索賠
2012年11月,高先生(化名)與旅行社簽訂了團隊出境旅遊合同。旅遊路線爲港澳中轉雙飛6日,團費980元,包括食宿及往返機票。高某在簽訂合同當日以現金形式交付了上述款項。該款項不包括進入香港及澳門的簽註費用,簽註由高某自行辦理。之後,旅行社爲高某出遊預訂了天津至深圳的往返機票,並支付了機票款。很快,高先生就隨團飛抵深圳,次日,高某所在的團隊準備從深圳關口進入香港,但由於高某的簽註已經過期,其未能進入香港。當天,高某自行購買了飛回天津的機票,花費1300元。另外,從關口到深圳機場,他花費了出租車費123.4元及高速公路費20元。
事發後,由於高某和旅行社對於賠償問題未能協商一致,旅遊主管部門向高某送達了旅遊投訴終止調解書,終止了該次投訴的調解。日前,高某起訴至法院。
高某訴稱,雙方簽訂的旅遊合同約定,旅行社覈實旅遊者的相關資料,按照合同規定向旅遊者收取費用,按照合同計劃書和行程表爲旅遊者提供服務。現自己未能去港澳旅遊,並自費回津,故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其機票費用、食宿交通費、合同違約金等其他損失共計一萬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他表示,原告訴稱被告沒有盡到提醒告知的義務,導致了其沒有獲得簽註。而事實上,被告在合同簽訂時既有書面也有口頭的提醒。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明確了港澳通行證的簽註是由原告辦理。此外,合同中明確寫着“港澳中轉雙飛六日”,說明飛往香港是有中轉的,中轉的地點就是深圳。另外,雙方合同中約定的簽註費用爲零,這說明被告沒有收取原告的簽註費,因此簽註應是原告自己辦理。案件審理中法庭查明,原告曾自行辦理了港澳通行證,並進行了簽註,簽註有效期已過期。此次出行,原告並未辦理新的港澳簽註。
法院判決 旅行社承擔一半損失
法院認爲,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可以認定原告的簽註是由自己自行辦理,被告不負責爲原告代辦簽註,故原告主張簽註應由被告負責辦理,沒有合同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被告未盡到提醒、警示義務,並告知原告辦理簽註,從而導致原告未能進入香港及澳門旅遊。對此法院分析認爲,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的規定,被告有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的權利。合同規定,被告有按照《計劃書》爲旅遊者提供服務,出團前召開說明會,妥善保管旅遊者提交的各種證件的義務。原告稱被告並未給原告旅遊計劃書,也未召開過說明會,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曾給過原告計劃書或召開過說明會,這說明被告的工作存在不足。同時原告是普通百姓,被告人員爲專業人員,即使約定原告自行辦理簽註,被告亦應盡到相應的提醒和注意義務,在出行前審查原告的簽註是否有效,是否具有出境旅遊條件。而不是在沒有任何審查和有效提醒的前提下,就將原告帶往深圳。故法院認爲,被告對於自行辦理簽註的原告,未能盡到合同約定的審查和提醒義務,被告應當承擔責任。由於原告系自行辦理簽註的人員,因此原告對損失的發生亦負有責任,故法院確認被告承擔原告損失的50%爲宜。最後,法院判令被告承擔原告2450餘元損失的一半,即人民幣1220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