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呂廣倫指出,航班“詐彈”嚴重地擾亂了社會秩序,給人民羣衆造成了恐慌,造成超過50萬直接經濟損失,將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發佈會現場有記者問,剛纔發言人說到,有很多案件都是飛機上謊稱有炸彈的情況,像這種情況司法解釋會怎麼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呂廣倫稱,據統計到今年9月份爲止,全國各地向航空公司或者是往機場打電話,散佈或者傳播恐怖信息的案件有80多起,特別是今年以來,5月份很集中就有6起。這些刑事案件嚴重地擾亂了社會秩序,給人民羣衆造成了恐慌,人民羣衆深惡痛絕。大家知道飛機一起飛所有的安全就交給了飛機,所以在飛機上或者是針對飛機機場散佈恐怖信息是十分可怕的,人民羣衆對此一直是意見非常大,深惡痛絕,都要求予以嚴厲打擊。
呂廣倫指出,根據《解釋》的意見,如果散佈或者捏造、傳播恐怖信息,造成了航班的遲延,或者造成了重新安檢,就構成了犯罪,可以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量刑;如果飛機已經起飛了,恐怖信息致使飛機返航,或者是備降到其他機場,應當在五年法定刑以下從重處罰;如果行爲致使航空公司爲排除虛假險情,造成了直接的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直接經濟損失,就要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分爲三個檔次:一個是入罪的檔次,一個是從重處罰的檔次,一個是在五年以上判處刑法的檔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