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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從市人力社保局獲悉,爲進一步健全公務員錄用監督和制約機制,防止和糾正公務員錄用中不正之風,保證錄用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日前,市人力社保局與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市公務員局聯合出臺了《天津市公務員錄用監督工作實施細則》,對公務員錄用監督工作做出詳盡規定。
《細則》規定,市、區兩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從事錄用工作、與錄用工作有關的單位及相關人員進行監督,同時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接受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同級紀檢監察部門對公務員錄用工作的監督,主動接受人民羣衆和社會輿論對公務員錄用工作的監督。監督內容包括七項:一是錄用計劃是否符合編制限額,職位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規定要求;二是應公開的內容是否做到了面向社會公開;三是報名與資格審查是否按照招考公告規定進行;四是命題工作、試卷交接、保管、運送是否按規定進行;五是筆試、面試、體檢、考察的組織實施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六是錄用人員是否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七是錄用過程中有無徇私舞弊及其他違紀違規行爲等。
《細則》明確了開展公務員錄用監督工作的五項制度:一是信息公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二是巡視制度,進行現場監督;三是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溝通制度,主動接受監督;四是舉報申訴制度,推進即時監督;五是實行公務員錄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爲,視情節輕重,給予相關單位和人員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