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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章先生乘坐公交車卻被多人毆打,起訴公交公司認爲司機沒有及時勸阻、報警併到站開門放走了行兇者。日前,經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達成協議,公交公司一次性賠償章先生3萬餘元。
2012年冬,章先生在紅橋區某站乘公交車,與同車幾名素不相識的男子發生口角,被毆打。過程中,章先生呼喊司機不要打開車門,誰知到站後,幾名男子趁車門打開之際下了車。章先生被打後,前往醫院就診,被診斷爲“眼球鈍挫傷、裂孔源性視網膜脫離、玻璃體混濁”等。
後章先生將公交車所屬公司告上法庭。庭審中,章先生認爲公交公司應對其受傷負責,司機明知他被打而沒有及時勸阻,未第一時間報警,還放走了行兇者。章先生起訴索賠醫療、住院伙食補助等共計8萬餘元。對此,公交公司認爲,造成章先生傷情的是那幾個行兇者,公司沒有責任。日前,經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達成協議,公交公司賠償章先生經濟損失3萬餘元。
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律師分析認爲,這是一起人身損害賠償和客運合同糾紛競合的案件。對於章先生來講,在肇事歹徒逃逸的情況下,如何選擇案由起訴公交公司極爲重要。如果起訴公交公司侵權,那麼章先生需要承擔較重的舉證責任。
此外,章先生還能夠以客運合同違約爲由起訴公交公司。因爲,公交公司應該保證乘客的人身、財產安全,這是公交公司的法定義務。依據《合同法》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因此,公交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