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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再也沒人嘲笑樑財是“木頭”,村民們見到他說的最多的是,“樑財你要發財了啊!”
“烏木”,“價值數億”等說法迅速在西港鎮的村民之間蔓延開來。更有甚者稱,村裏有人撿到了一段小樹枝賣了3500元。
圍觀的村民裏不少人想從中分上一杯羹。許多人圍着大樹這兒摳一點那兒挖一點,有的甚至直接拿來了鋸子。樑財又不得不組織親友保護自己挖出的大樹不被損壞。家裏人在河邊搭了棚子,夜裏4個人分成兩班值守大樹。
樑財稱,自己72歲的老父親還在勸阻別人的時候摔倒在河裏磕破了腦袋,現在還在衛生所輸液。
當地村民稱,那幾天裏村裏人私下議論的都是誰家割下的“烏木”最多。
“古樹屬國家所有”
爲了好好處置這筆“橫財”,樑財叫回了在溫州、上海等地打工的親戚。樑財並沒有開心太久,因爲這個時候,政府來了。
9月4日,鎮政府派人來到挖掘現場,告訴樑財,古樹是政府的,他無權處置。
樑財急了,“第一天沒說,第二天沒說,第三天吊出來了說是你的?”
據樑財稱,在挖掘的前兩天,鎮政府就有人來過現場,但當時並未阻止他挖掘古樹。樑財稱,那名官員只是勸他別費力氣挖,“挖出來了值錢是國家的,沒用是你的。”
他質問前來的政府官員,“我在河裏抓起來魚是不是也屬於政府?”
“你我說的都不算,要縣裏來才說的算。”樑財回憶,鎮政府的官員最後這樣說道。
第二天,縣裏來人了。9月5日下午,縣林業局,公安局等部門派人來到西港鎮在鎮政府和樑財協商古樹的處置問題。
“當時他們說古樹是國寶,國寶就要歸國家。而且放在河裏不安全,也容易引發不穩定。”樑財心裏一下就悶了,縣政府方面給出的協議被他以不識字爲由拒絕簽字。兩邊沒有談攏。
三天後,9月9日下午,縣裏的人又來了。這回樑財妥協了。他提出政府如果要吊走古樹,就應該支付自己的挖掘費用。
最後雙方達成協議,古樹屬國家所有,前期的採挖費用經覈實後再協商給付。此外,在樑財出示的協議上,中國青年報記者看到,雙方還約定,“如鑑定後屬名貴樹木其獎金按有關政策辦理”。
9月10日,縣裏動用了四臺吊車把古樹從河裏吊起運走。目前古樹被存放在西港鎮附近的一家廢棄礦廠內。政府專門修建了一個臨時的磚房存放古樹,並僱人日夜看守。磚房外豎着一塊修水縣森林公安局發佈的公告。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此外,公告還嚴禁任何人利用古樹“散播謠言,尋釁滋事,非法謀利”,一經發現,將追究法律責任。
古木誰屬
從那以後,修水縣林業局副局長張林森的日子其實並不好過。據當地一名官員稱,張林森曾私下表示自從發現古樹後,聽到電話鈴響就害怕。這是因爲作爲政府出面處理此事的人,無論樑財還是媒體都要找上他。
雖然已經承諾補償挖掘費用,但雙方就費用的具體數目仍然存在分歧。樑財稱自己的前後投入有9萬餘元,並列了一份清單交給張林森。政府方面則認爲,這9萬元數額過多,並不屬實。張林森向記者表示,9月5日協商時樑財所說的挖掘費用爲6萬元,如今多出3萬元並不合理。對此樑財則稱,這要算上自己和親友的誤工費。10月11日,修水縣林業局最後支付樑財7.5萬元的挖掘費用。
樑財一方面向政府索要自己的挖掘費用,另一方面仍不甘心放棄對古樹的所有權。他幾乎向每一個前來採訪的記者發問,“如果我想要回這個樹該怎麼辦?”言語間,他甚至想到了打官司和上訪。
此次並非關於出土古木的權屬糾紛第一次進入公衆視野。2012年2月,四川彭州市通濟鎮村民吳高亮在自家門口的河道里發現一批烏木。隨後當地政府認定烏木屬於國有,並將其挖出運走。此後,鎮政府決定獎勵吳高亮7萬元,吳高亮認爲太少,並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對烏木的所有權。然而兩審法院都判決吳高亮敗訴。
在法律上,出土古木的權屬亦有多方觀點。彭州市和修水縣政府主張國有的依據都是《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即“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但有不少法學專家對此表達了不同意見。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教授柳經緯此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在民法的通常理解上,埋藏和隱藏都是要人爲的,不是人爲的不能被認爲是埋藏物或隱藏物。”據此他認爲政府引用法條有誤。柳經緯還指出,由於烏木的所有權在現行法律中並無明確規定,因此適用於民法原理的“先佔原則”,即無主之物,誰發現就歸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