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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越南籍段姓婦人與臺灣阮姓男子共處一室,2人衣衫不整被發現,段某被依妨害家庭罪提起公訴,但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認爲,現場未找到安全套等物,認爲通姦罪證不足判處無罪。
判決書指出,前年底段某在羅東夜市結識同國籍的勞工阮姓男子,同年段某丈夫懷疑妻子與阮某有染,報警後赴阮某的公司寢室,偕同該公司的1名副課長抓姦。
一打開阮某寢室,只見2人共睡一牀,均衣衫不整,並在牀邊找到段某服用過的一排避孕藥。段某否認通姦,指因與丈夫生有3名孩子,所以每天都有服用,將藥放在身上。阮某則自白稱與段某認識2星期,併發生3次性關係,但段某堅決否認。
法院認爲,2人被發現時阮某僅穿內褲,段某上半身着毛衣,下半身僅着內褲,而衣櫥內有段某衣物等物,但憑此僅能證明2人關係不一般,不足證明2人有發生性交行爲。
法院解釋,共同被告阮姓男子的自白,對性交時間、地點均未提及,且自白不能當作唯一證據,現場也未看到安全套,證據不足以將段某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