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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哈藥集團有限公司製藥總廠修建一座污水處理廠時,違反環評報告書要求,將廠址向居民區推進了約200米。周邊居民要求環保部門對此行爲進行處罰。但黑龍江省環保廳認爲,這一地點變化“不屬於重大變動”,因而作出不處罰的決定。
2013年10月16日,本報刊發《“哈藥總廠污水處理廠向居民區推進200米”調查》,報道了上述情況。
10月17日,中國青年報記者從黑龍江省環保廳獲悉,該廳對報道反映的問題高度重視。今天上午,該廳黨組書記、廳長李平與分管污染控制處、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處等部門的副廳長國元,主持召開相關處室會議。會後,該廳環境影響評價處、政策法規處、宣傳教育處多名工作人員接受了中國青年報記者專訪,迴應這一事件。
環境法律法規的“盲點地帶”
“哈藥總廠污水處理廠平移200米,環保廳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及時信息公開,都是既定事實,沒有問題。”黑龍江省環保廳新聞發言人、宣傳教育處處長陶永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
事件的焦點是,黑龍江省環保廳的報告認爲,污水處理廠的地址變更“不屬於重大變化”,因而作出“不違規”、不處罰的決定。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設項目的環評文件被批准後,建設項目的地點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這200米的地點變化,是否屬於“重大變化”,決定了哈藥總廠是否涉嫌違規建設行爲。
黑龍江省環保廳政策法規處工作人員李合俊認爲,這屬於目前我國環境法律法規的“盲點地帶”。“我國現行《環境影響評價法》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裏,都沒有規定“重大變化”的標準。環保部政策法規司同志與我們探討,都認爲只能根據實際情況現場判斷,再諮詢環保和法律方面的專家。”他說。
“我們爲了審慎公正地作出這個結論,也費了很大功夫。”李合俊說,“我們查閱了大量環評報告書、當年負責立項審批的原黑龍江省計劃委員會的文件,並請了3名專家進行實地考察,最後得出‘不屬於重大變動’的結論。”
但是這200米直接導致劉珉等居民的住宅緊挨污水處理廠,導致他們距離惡臭廢氣近了200米。
“如果住在污水池一牆之隔的是你自己,遭遇污水處理廠推近200餘米,你認爲這是不是重大變動?”中國青年報記者問。
多次追問下,省環保廳工作人員均未正面回答這一問題。
“我們是按程序辦事,按法律法規辦事,由專家來作出評判。對此,我們不發表觀點。”李合俊說。
在黑龍江省環保廳給環保部的回覆文件中,組成“認定委員會”的3名專家均未出現具體身份、姓名。
環保廳官員表示,將於10月18日將相關專家意見書、環保部門近年對哈藥總廠排放廢氣是否達標的監測數據向中國青年報記者公佈。
“哈藥應當證明自己沒有污染”
“17年前的環評驗收通過,卻使得惡臭污染實際影響了現在的大片居民。對此,省環保廳有何看法?”記者問。
環境影響評價處工作人員王國華認爲,省環保廳現在確認的是17年前的行政行爲是否合法,“當時的環保法律法規和標準都還很不完備,標準也在逐年提高,人們的環保意識也有了很大提升,我們不能拿現在的法律、觀念去衡量17年前的行政審批和環評報告。”
他介紹,現在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制定是重視公衆參與的,提出了“兩次公示”等新要求。“不會再出現17年前哈藥總廠污水處理廠這樣的問題。如果現在再來看,肯定是有問題的。”
哈藥總廠長年排放的廢氣、粉塵,是否直接損害人身體健康?是否有相關監測標準?
黑龍江省環保廳表示,暫時不掌握相關數據,不便對此進行評判。
王國華說:“我們具體只負責審批環評報告。居民劉珉訴哈藥總廠涉嫌污染傷害健康,是屬於他個人和哈藥總廠之間的民事糾紛案件,不在省環保廳的管轄範圍之內。公衆和媒體應當去問哈藥。”
“誰污染,誰負責,劉珉提出了起訴,哈藥應當證明自己沒有污染。”王國華說。
但同時,省環保廳工作人員坦言,現在全國的抗生素企業都面臨同樣的問題——處理污水技術還不夠成熟。
此外,《哈爾濱製藥廠2.5萬噸/日抗生素污水綜合處理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未能及時公開,也使部分羣衆反映“政府信息公開難”。
王國華迴應稱:“一是,因爲報告書是17年前的,負責領導多次變更,我們需要去環保廳檔案室查檔。二是,環評報告中有提及污染治理技術等諸多數據,我們需要跟哈藥集團確定它是否涉及企業商業機密,獲得哈藥集團同意後才公開。因此造成了信息公開不及時。對此,領導也對我們的工作做出了批評。”
當環境保護遇上地方納稅大戶
對於哈藥集團造成的污染和對周邊居民的影響,陶永並不諱言:“哈藥集團製藥總廠的污染問題,是每年人大、政協都會連篇累牘提出的,也都納入黑龍江省環保廳每年的重點提案答覆之一,就會責成哈爾濱市政府整改搬遷哈藥污染廠區。”
但目前,哈藥總廠產區依然位於居民樓、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等三甲醫院當中,尚未搬遷。
“哈藥污染問題,是歷史原因積累造成的,在現在這個時間段爆發。”李合俊說,建廠時,該區域居住人口較少,國家政策法規也尚不到位。而這十多年來,隨着當地經濟逐漸發展,人們生活水平提高,缺失的環保意識也迅速增強。
李合俊坦言,現階段,環保相關案件的訴訟、信訪都在逐年增多,這給環保部門工作帶來了新的“處理難”。“整治排污問題原本就不是環保部門一家的事,它涉及發改、工信、林業、畜牧等多頭部門。只把壓力施加給環保部門一家,是不恰當的。”
“有權整治違規企業的強勢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環保部門沒有相關強制措施。我們只能責成當地政府作爲,沒法兒越位。這導致環保部門先天基礎弱,卻擔着整個社會的責。”李合俊說。
在這一前提下,當涉嫌違規企業是地方納稅大戶時,省環保廳工作人員坦言,“怎樣處理好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平衡”、“不讓環保過於壓倒了經濟發展”也是他們不得不面臨的難題。
哈藥集團有限公司是國有控股的中外合資企業,擁有兩家上市公司和27家全資、控股及參股公司,資產總額達上百億元。2011年,黑龍江省環保廳對哈藥總廠連下4封《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罰款105萬元。網民“張順”認爲:“對於一家上市制藥公司罰款105萬元,這簡直就跟過家家一樣。它納稅雖多,然毒害亦深。”
針對網民對罰款金額的疑問,黑龍江省環保廳迴應,對哈藥的罰款都是“按法規的額度上限進行的”。
環保廳工作人員認爲,200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也存在“約束力偏軟”的現象。
其中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項目環評文件、或者環評未經批准,就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相關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如果企業不顧環評就開工,事後只需要停工、交罰款、限期補上環評,而沒有更嚴厲的處罰措施。這相當於是變相鼓勵、縱容了一些企業鋌而走險,違法建設。””李合俊說。
目前,《環境保護法》修訂已進入二審階段。“怎樣賦予環保部門更強有力的職權?這是一個大問題。”李合俊認爲,“其中包括:是否要加大處罰額度,擴大環保部門強制執行權限,包括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權限,加大公衆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此外,環保廳工作人員提出,現在環境影響評價主要是在項目建設領域。他們也建議,今後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考慮擴大到一個區域的戰略環評、規劃環評,避免再出現哈藥總廠污水處理廠17年後“處於鬧市區”的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