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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廣州市民政局原巡視員許千裡一案,在廣州市中院一審宣判。因行賄、受賄均過百萬元,還構成貪污和挪用公款罪,許千裡被四罪並罰,判決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財產40萬元。
許千裡在2012年廣州民政局窩案中,是行賄原局長李治臻的主要行賄人之一。今年8月,李治臻因受賄約400萬元已被廣州市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
法院審理查明,許千裡在廣州市民政局曾擔任福彩中心主任一職,其曾自稱福彩中心利潤豐厚,『是個肥缺』。在2007年6月至2011年5月間,許千裡為獲得李治臻在其個人工作分工等方面的照顧,先後16次給予李治臻現金共計99萬元,美金2萬元。
許千裡利用職務便利,為行賄人汪君及其所經營的公司承攬福彩中心的電腦彩票系統維護業務開方便之門,並收受了汪君賄送的人民幣共計71萬元。審判顯示,女子汪君與許千裡是保持不正當關系的情人關系,許千裡曾將受賄30萬元的存折交由汪君保管。
2002年至2011年間,許千裡利用擔任廣州市民政局副局長、巡視員,分管福彩中心的職務便利,以個人名義決定挪用該中心公款共計200萬元,給汪君的越訊公司用於承接福彩中心業務,進行營利活動。另外,許千裡還以個人名義挪用了公款80萬元,給另外一家公司使用,以承接福彩中心業務並營利。許千裡還利用職務便利,侵吞了福彩中心公款共計991364元,用於個人行賄。
廣州市中院審理認為,許千裡的上述行為,已經分別構成行賄罪、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四罪並罰,一審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財產40萬元。繼續追繳許千裡的犯罪所得,上繳國庫。
同時,廣州市中院還對汪君一案進行宣判。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行賄罪,兩罪並罰,判決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昨日宣判現場,61歲的許千裡表示放棄上訴。 (記者/劉冠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