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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目前至年底正值本市學生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期,記者昨日從市人社局獲悉,以學校、托幼機構(以下簡稱:學校)爲單位參保的學生兒童,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由參保繳費當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調整爲按自然年度享受待遇。
據悉,已經參加過2013年度居民醫保的在校學生兒童,待遇享受期延長4個月至2013年12月底,產生的醫療費用由居民醫保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未參加當年度居民醫保的新入學、入托學生兒童,在參保繳費期內以學校爲單位辦理下一年度參保繳費,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當年度居民醫保待遇,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醫保待遇。
此外,新政對學生兒童墊付醫藥費用報銷問題也做出調整。在校學生兒童發生的墊付醫療費用,由其現就讀學校負責歸集整理票據材料,向學校參保所屬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或城鄉居民醫保服務中心申報。對因畢業、退學等原因離開學校的本市戶籍參保學生兒童,可在當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在街道家庭或行政村按規定參加下一年度居民醫保。參保學生兒童因畢業、退學等原因離校後,繼續享受當年度居民醫保待遇,其間發生墊付醫療費用的,本市戶籍學生兒童,由本人向戶籍或居住所在街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申報。
值得一提的是,以學校爲單位參保的學生兒童,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待遇享受期,維持學年度即參保當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不變。申報賠付程序,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參保學生兒童在因畢業、退學等離校後,享受當年度居民醫保待遇期間發生意外傷害的,可繼續享受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待遇,並向原參保學校所屬商業保險公司申請給付,所需資金由商業保險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