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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官方24日發佈的相關意見進一步明確,在校園、游泳館、兒童遊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認定爲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姦婦女,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並將加重處罰。
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舉行發佈會,發佈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意見》共34條,通篇體現“最高限度保護”、“最低限度容忍”的指導思想,着重從依法嚴懲性侵害犯罪、加大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力度兩個主要方面做了規定,主要包括十一個方面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發佈會上介紹,我國刑法規定,猥褻兒童的,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實施的,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姦淫幼女,在不具有刑法規定的法定加重情節的情況下,以強姦罪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個別教師借職務之便,以輔導功課等名義,在教室內其他學生在場的情況下,利用講臺、課桌遮擋,對年幼學童進行猥褻,罪行令人髮指。”孫軍工說,對於此種情形,是否要求在場人員實際看到猥褻行爲才能認定爲“在公共場所當衆猥褻”,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
孫軍工指出,考慮校園、教室的“涉衆性”和“供多數人使用”的功能特徵以及此類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意見》第23條明確規定,在校園、游泳館、兒童遊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認定爲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姦婦女,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
“這些行爲屬於加重處罰情節,構成猥褻犯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構成強姦罪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處罰。”孫軍工介紹。(記者闞楓馬學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