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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連的霧霾天氣,牽動公眾神經。環保、治污成為近期輿論的熱詞。然而,《法制日報》記者從河南省禹州市了解到一個案例——環保局副局長收受賄賂後,對重污染企業的環評“開綠燈”。
環評,作為環境保護的一個重要環節,近年來卻頻頻被曝“走過場”問題,“先建設,後環評”、“邊建設,邊環評”的情況時有發生。記者深入采訪發現,在環評“走過場”背後,存在著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權錢交易。
重污染企業行賄“公關”
“我在他們辦理環評和驗收時都給予以了照顧。”這是一名曾經的環保局官員站在被告人席上的供述。
而相應的,和這名環保局官員聯系在一起的行賄企業,則清一色集中在重污染風險極高的水泥熟料、采石、建材、石英砂廠等生產領域。
涉案企業行賄的理由也是如出一轍——“他是主管環評的副局長,沒有他的同意,我們廠很難通過環評和驗收”。
《法制日報》記者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獲悉,這名曾經因工作突出,榮獲河南省環境保護工作先進工作者的禹州市環保局副局長冀大圈,因受賄罪於近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法院認定,2008年6月至2013年2月期間,冀大圈利用主管審批審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權力,先後多次收取重污染企業好處費,為企業環境影響評價及環保驗收提供便利,先後收受賄賂22次,共計人民幣12萬元。
2007年8月,冀大圈分管環評股、生態保護股、新建項目股和綜合計劃股,具體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礦山環評的審查、新建項目竣工的環保驗收等工作。
禹州市法院的判決書顯示,冀大圈受賄行為全部發生在其分管環境影響評價等相關工作期間。
他收受的第一筆賄賂是在2008年6月。禹州市一水泥有限公司原有水泥立窯生產線拆除後,進行年產60萬噸水泥粉磨生產線改建,總投資320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309.1萬元。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顯示,該水泥廠為甲級風險,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和破壞。為順利通過環境影響評價,該廠負責人郭某找到冀大圈,請求關照,送給冀大圈5000元好處費。
2009年2月,水泥廠拿到了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初審意見。其後,在該廠環境保護驗收中,郭某又先後兩次向冀大圈行賄5000元。
在收取賄賂後,企業環境影響報告的初審意見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速”,短則幾天。如一家公司在環境影響報告表報送預審後,僅9天就拿到了環評初審意見;某采石場十幾天內就通過了環境保護竣工驗收,驗收組成員名單顯示由冀大圈擔任驗收組組長。
“想通過環評,企業就要‘收買’直接掌握環評評價及驗收的關鍵人物,也就是環評官員,這樣的‘潛規則’在冀大圈受賄案顯現的極為明顯。在收受賄賂後,對企業環評報告暗中幫助,特別是一些重污染企業倉促上馬,難免會對日後的環境污染埋下隱患。”禹州市法院主審此案的法官對記者說,“環境影響評價是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重要關口。然而,環評機制的不健全卻制約其功用的發揮。一方面是環評程序不透明給環評官員的腐敗帶來了便利空間,公眾參與度不足,‘潛規則’現象突出;另一方面是建設單位為通過環評,與環評機構抱團作假,給不符合環保條件的項目穿上了合法外衣。”
環評“走過場”問題突出
在冀大圈案件的主審法官看來,設置環評環節的初衷在於從決策的源頭嚴把第一道關口,然而,工程項目環評審批走過場現象屢屢在一些地方出現。
記者發現,“走過場”這個評價,也成為受訪專家在分析環評問題時出現最多的詞匯。
環保部下屬機構中華環保聯合會秘書長顧問呂克勤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我國環評存在兩大問題:一是環保部門對環評報告只進行形式審查,走過場;其次是環評過程公眾參與不夠,一些企業在做環評報告時,多讓內部職工參與。
“比如今年廣東省深圳市的一個項目,我們在當地核查的時候發現,公眾參與的代表竟是這家企業的職工。”呂克勤舉例說。
呂克勤說,不可否認的是,在這些環評問題的背後是存在權錢交易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周珂在分析環評“走過場”的問題時,同樣提到了“權錢交易”。
周珂介紹說,環評起初是用在戰略評估上,即政府的環境政策、規劃等方面,在這種情況下,權錢交易的概率很小。
“盡管我國一些地方也有規劃環評,但環評主要還在建設項目中進行,這就給權錢交易留了一個很大的缺口。”周珂分析說,另外,並不是有了環評就有了法律依據,一些國家並不是以環評作為最終的依據。因為環評工作帶有有償服務性,既然是有償的,其中就有商業利益,就會給公正性帶來影響。所以,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往往通過公益性組織進行環評。
對於環評“走形式”、“走過場”的原因,呂克勤則認為其中重要一點是地方保護主義。
“一些地方盲目追求GDP,忽視環境保護,地方有關部門縱容不利於環境保護的行為,導致環評‘走過場’。”呂克勤向記者透露說,中華環保聯合會在一次調查過程中,某地的環保局長竟然給我們送錢,希望把事情抹過去。
呂克勤認為,解決環評“走過場”的問題,關鍵是地方政府要樹立正確的發展觀,在保護中發展經濟。同時,企業要承擔社會責任。“最重要的是,要保證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讓公眾知道環境數據,參與到環評過程中”。
“解決環評問題,還是需要從制度安排、監督制約等方面下工夫。”周珂建議說。 (記者趙麗李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