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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家公司的職員駕車到迎水道晉鄉居吃飯,車被山西賓館墜落的招牌砸壞。誰應該對車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呢?由於晉鄉居和山西賓館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無責,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日前經審理,判決天津山西賓館承擔八成責任,即賠償車輛所有人7900餘元;判決天津市迎水晉鄉居餐飲有限公司承擔兩成責任,即賠償原告1990餘元。
法院查明,2013年3月9日12時,本市某科技發展公司職員駕駛單位的福特嘉年華汽車,到天津市迎水晉鄉居餐飲有限公司用餐,並將車停放在後院停車場內。13時30分許,該職員發現汽車後擋風玻璃及後備廂被一個焊有“館”字字樣的金屬標誌物砸壞。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被告天津山西賓館所有的焊有“館”字字樣的金屬標誌物將原告的汽車砸壞。雖然該被告提出抗辯理由,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故對於被告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採信。被告天津山西賓館在此次事故中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晉鄉居公司作爲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應對到其公司用餐的人員及車輛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次要責任。(記者 張家民 通訊員 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