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我們與劉綵鳳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期滿前履行告知義務,期滿後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她要的工資損失和疾病期間的救助金,沒有經過仲裁,法院都不支持,單位不給。”“我參加工作十幾年,單位應跟我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在我沒錢看病,孩子也跟着受苦,不知該怎麼辦……”這就是記者日前在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民事行政檢察處辦理的一起“陽光調解”案件現場看到的情景。
今年以來,市檢一分院在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中,儘可能讓申訴人、被申訴人坐到一起,增進理解和溝通,讓申訴案件雙方當事人對執法流程心明眼亮,民行調解成爲“陽光作業”。
劉綵鳳19年前進入一家企業工作,表現一直不錯,2000年開始,因身體原因未到單位,企業也一直未發放工資。之後幾年,雙方一直就勞動關係存在爭議。2007年,經勞動仲裁和兩級法院審理,雙方達成和解,簽訂爲期一年的勞動合同。期滿後,企業提出終止合同。2008年,劉綵鳳再次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並經兩級法院審理,法院判決雙方恢復勞動關係,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劉綵鳳對法院判決的經濟賠償數額有異議,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
一分院民行處受理此案後,經審查認爲兩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並無不當。但考慮到劉綵鳳身患重症,又獨自撫養孩子,生活極其困難,加之本人有調解意願,遂引入“陽光調解”機制。案件辦理各環節中,檢察官也推行“陽光檢察”,公開透明,充分保障雙方當事人知情權,有效地疏導不滿情緒,化解了矛盾糾紛。
日前,劉綵鳳與企業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劉綵鳳認爲,自己之所以許多訴求法院不支持,就是太不懂法了,希望檢察官給講講勞動仲裁和勞動爭議的有關法律規定。檢察官現場給劉綵鳳講了《勞動法》裏的相關規定。弄明白法律條款後,劉綵鳳稱:“這回明白了,其實也不怨單位,只怪自己不懂法,今後不能再怨天尤人了,要踏實過日子。”
(文中人物姓名系化名)
百姓眼裏看檢察
市檢一分院渤海早報主辦
檢察院四個來源受理民事行政案
民事行政檢察權屬於訴訟監督權的範疇,其監督的對象是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力、司法裁判行爲以及裁判結果,其監督目的是爲了保證訴訟當事人的公平審判權,並最終實現公民的人權保障。作爲訴訟監督權,它具有法律監督性、事後監督爲主和監督範圍的有限性等特性,因而與人大監督權、行政監察及社會監督有着本質區別。
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通過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來源:(一)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訴的;(二)國家權力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轉辦的;(三)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四)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