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現實中,一些退出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乾部,在企業兼職或任職,造成了負面社會影響。對此,中央組織部日前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乾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對黨政領導乾部在企業兼職(任職),進一步規范管理制度。
□內容
辭職退休乾部確需兼職須嚴格審批
該《意見》共分為三大類。凡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乾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兼職不得超過1個;所兼任職務實行任期制的,任期屆滿擬連任必須重新審批或備案,連任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凡按規定經批准到企業任職的黨政領導乾部,應當及時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離)休;在企業辦理退(離)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即黨政領導乾部不得“兩頭佔”,不能既保留公務員身份及相關待遇,又在企業領取報酬。一經查實,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在職未退休
《意見》規定,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乾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
退休三年內
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乾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乾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說明材料,所在單位審核並征得同意後,方可兼職(任職)。
退休三年後
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後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批並按照乾部管理權限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解讀
新規紮緊管理制度“籬笆”
據了解,2004年,全國曾清理了8400餘名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乾部,共有8000餘名辭去或被免去所兼職務。
此次《意見》較以往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和增加了多個方面的內容。專家認為,《意見》的出臺進一步築牢了從嚴管理乾部的制度“防火牆”。
制度縫隙
對照中組部2008年下發的文件可發現,此前的文件規定,“退出現職、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乾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這對“退出現職、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官員留下了制度“縫隙”。
“現實中,一些退出現職但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乾部在企業兼職或任職,造成了負面的社會影響。”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表示,此次下發的《意見》已經明確規定,這些乾部也不得在企業兼職或任職,堵嚴了“口子”。
管理要求
在堵住原有制度漏洞的同時,《意見》對領導乾部到企業兼職或任職的審批程序的管理進行了更加嚴格的規定。
專家表示,以往文件主要對不得兼職(任職)的情況和兼職審批的程序作了規定,但對經批准兼職(任職)的黨政領導乾部在兼職(任職)期間的管理沒有規定,一些乾部違規取酬,組織上也不知情。
“針對這種情況,《意見》新增加了要求,將領導乾部兼職期間的管理進行了制度化、規范化。”中央黨校教授戴焰軍說。
問題反復
本次下發的《意見》再次要求,“限期對黨政領導乾部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進行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後,如再發現違規兼職、任職或領取報酬隱瞞不報等現象“一經查實,要按照規定嚴肅處理”,防止問題出現反復。
同時,《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意見》精神,按照乾部管理權限,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辦法,加強對各級各類領導乾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規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