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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某住宅小區採暖系統改裝後,因地熱公司未將廢棄管道拆除,且將一戶居民家中新的採暖管道與廢棄管道連接在一起,留下重大隱患,導致廢棄暖氣管向外噴水,致業主家中財產受損。事發後,受損業主爲賠償問題,將地熱公司及相關鄰居告上法庭。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被告地熱公司賠償原告維修費及清潔費共計2.8萬餘元。
市民孫某是本市南開區某小區居民。2012年12月15日11時40分,孫某發現其房屋客廳右上角廢棄的暖氣管道突然向外噴水,隨即通知了小區內的地熱站及物業公司。當日12時左右,該地熱站接報後派工作人員到孫某家中查看,發現孫某家中地板等物品已被水浸泡,隨後又到其“鄰居”某電路公司屋內,發現其室內也被水浸泡。於是,孫某及電路公司工作人員一同找到樓上住戶王某。經查發現,孫某家中漏水是從王某家中廢棄的暖氣管道流到電路公司房屋內,之後通過電路公司室內廢棄的暖氣管道和過牆眼以及牆體,再流到孫某家中的。地熱站工作人員隨即在電路公司室內廢棄暖氣管道的上方加裝了封堵。事發後,孫某提出,此次漏水導致其屋內的地板變形、沙發進水、傢俱漆皮脫落等物品損壞,給其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爲此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某電路公司及地熱公司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萬餘元。
對此,被告王某辯稱,泡水並不是因其造成的,此次事件與其無關。被告電路公司則稱,水是從王某家中流出的,其公司也是受害者,不是實際侵權人,所以不應承擔責任。而被告地熱公司表示,採暖設施自改造完畢至事發已超過兩個採暖期,業主室內採暖設施應由其自行維護。所以,漏水事件與其公司無關。
法院經審理另查明,被告地熱公司係爲原告孫某、被告電路公司及被告王某所在房屋提供熱力服務的單位。2010年被告地熱公司將原採暖系統廢棄,重新安裝新的採暖系統,但是該公司在改造過程中沒有將廢棄的採暖管道拆除,也沒有對未拆除的管道採取加堵措施,而是將被告王某家中新的採暖管道,通過一個閥門與廢棄的管道連接在了一起,留下了重大隱患。法院認爲,本案中的漏水系發生在供暖期間,經現場勘查及當事人確認,水是通過新的採暖系統流到沒有加堵的廢棄管道內,而後流到原告家中的,故涉訴漏水的主要原因在於被告地熱公司的上述做法。由此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被告地熱公司承擔,損失數額以鑑定報告爲準。另外,綜合分析漏水原因,只有閥門在開啓狀態下,水纔會流到廢棄管道內,至於該閥門是誰安裝的,被告王某與被告地熱公司均未提供證據證實,但從現場照片及二被告陳述加以分析,應認定該閥門系在改造採暖系統時安裝的,但地熱公司安裝後並未向王某說明閥門作用及開啓後果。因此,被告王某對漏水給原告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