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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0月30日電(記者田興春)“消費者維權有四難:市場缺誠信,訴訟舉證難,維權成本高,精力耗不起……”最高法民一庭法官張進先表示,在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原則規定的基礎上,人民法院將抓緊研究制定公益訴訟的程序。
10月25日新修改的消保法規定了公益訴訟、舉證責任倒置、保護人身權益、網絡購物無理由退貨、“退一賠三”、保底賠償、“賠一罰二”、精神損害賠償等制度,還排除了消費者解決耐用商品等爭議的舉證障礙,消費者協會可以代表消費者起訴等,爲從根本上扭轉消費者維權難提供了法律支撐,加大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力度。
今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工商總局、中消協、最高法、中國政法大學等單位專家學者和經營者代表,就“解決消費者維權難”主題,對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涉及的公益訴訟制度、舉證責任倒置制度等問題進行解讀。
【談落實】
一
新增消協法定職責
此次修法,立法機關充分考慮了消協成立30年來維權工作的情況,和近些年來消費維權過程中的特點,對消費者維權的工作進行了重新界定。
新修改的消保法第47條規定:對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與會的中國政法大學吳景明教授解釋說,在我國,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提起公益訴訟,而是要賦予特殊的主體,就是33個省的消協,加上中國消協,一共34個,非常明確,就怕形成濫訴。
這就是說,消費者協會將在解決消費者個人維權難問題上發揮更大的作用。據瞭解,二十年來消協共受理消費者投訴1236萬件,解決率94.7%,爲消費者挽回損失118.5億元。
具體什麼樣的案件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吳景明指出,即使做出明確規定,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比如方便麪的實際重量與包裝標識重量不一樣,在一定時間內造成了持續時間的持續損害。在這種情況下提起公益訴訟,是很具有代表性的。這種是不是一定要賠償,或者是停止侵害等等,需要在未來制定更細的標準。
修改後的消保法第36條重新界定了消協的組織性質,即“依法成立的爲全體消費者服務的履行法定職能的公益組織”,將消協與一般社會團體區分開來,使其能夠承擔維護廣大公衆利益法定職能,從而保護全體消費者利益。
除此以外,中國消費者協會祕書長姜天波介紹,此次修法,消費者協會職能還擴充了引導文明健康、節能環保消費的內容,和參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內容。
除了大大擴充了消費者協會的職能,法律還同時增加了對消費者協會進行資金等支持的規定。姜天波指出,財政部給消協的支持,目前主要體現在必要在編人員的工資以及配套的辦公經費。這應當說,從法律制度層面上保證了下一步各級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能。他表示,下一步將做好培訓和自身組織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
公益訴訟資金和程序
最高法:儘早出臺細則
公益訴訟有兩個鮮明的特點:一是消費者協會免費替消費者打官司。這不僅減輕了消費者的訴累,有利於解決消費者維權難,而且消費者協會並不從中分享任何利益;二是消費者協會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因此突破了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起訴條件。
公益訴訟可能涉及律師費、鑑定費等,這個資金怎麼解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處長郝作成表示,公益訴訟制度,是去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第一次確立的制度,一些具體的內容目前還在探索階段。
那麼對消費者協會提起的公益訴訟,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張進先表示,人民法院審理這類公益訴訟,在程序上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啓動這一訴訟程序,還涉及到起訴的條件、訴訟費用的承擔、勝訴後消費者如何受償、裁判的執行等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將就此進行深入調研,與有關部門密切合作,以對廣大消費者高度負責的態度,努力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儘早把這套程序建立起來。
關於舉證責任的幾個法律問題
法官提醒:注意適用範圍
爲解決“舉證難”這個難題,法條規定,對部分商品和服務的舉證責任進行倒置,即舉證責任由經營者承擔。
新修改的消保法第23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什麼樣的情形算瑕疵呢?吳景明教授介紹,我們國家對瑕疵和缺陷的區別非常明確。瑕疵是不具備產品標準,但使用了不會給消費者人身安全造成損害。而缺陷是存在不合理危險,可能要通過召回、無害化處理、銷燬等等這些方法去解決。但在此次修改的法條中,郝作成認爲,舉證責任倒置法條中的瑕疵包括狹義上的瑕疵,也包括缺陷。而這樣規定顯然對消費者更有利。
張進先指出,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將對人民法院審理消費者維權案件產生重大影響,提高消費者勝訴機率。消費者提起訴訟後,經營者應當就商品是否存在瑕疵的事實舉證證明,消費者無需就該事實舉證。若經營者不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商品沒有質量問題,損害是由於消費者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人民法院將依法認定商品存在瑕疵,經營者需向消費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但有兩點需要提醒廣大消費者的是,張法官說,這並非免除了消費者全部舉證責任,如,應當舉證證明其購買行爲,且該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服務出現瑕疵。另外,除了23條規定的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情形外,其他商品或服務仍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會議上,張進先還指出,在審理消費者維權案件時法院應儘量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按照有關規定儘量減、緩、免其預交的訴訟費。在訴訟多發地建立派出法庭,開展巡迴審判,實現快審快結,最大限度減少消費者的訟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