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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大學公衆參與研究與支持中心和耶魯大學中國法中心發佈了《中國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司法審查調研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報告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5年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快速增長,但公民勝訴的情況仍然較少,2012年一審審結的案件中公民勝訴率僅爲17.6%。
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程琥介紹,自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以來,北京市每年審理的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佔當年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一審)總數的10%左右,其中,判決政府敗訴的比例大致在13%左右,比例高於每年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率。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齊瑩也表示,在信息公開案件中,行政機關敗訴率遠遠高於普通行政案件的敗訴率。
《報告》顯示,從近5年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來看,當前的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絕大多數涉及基本民生問題。
程琥表示,大多數行政領域都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但絕大多數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主要涉及徵地、拆遷、公安、社保等管理領域。另外,涉衆型案件越來越多,有些也涉及一些敏感事項和政策調整,特別是對一些歷史信息公開的申請,都和政策調整有關。
雖然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中政府敗訴率高於普通行政訴訟案,但法院裁判結果以“裁定駁回起訴”居多。
“‘原告資格問題’,在裁定駁回的案件中,以這類理由來駁回的,有一定數量。”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公衆參與研究與支持中心主任王錫鋅認爲。
王錫鋅稱,“涉及保密審查以及國家祕密到底該怎麼審查的問題”、“涉及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保護與知情權關係平衡問題”是目前法院司法與信息公開案件的審理難點。
就審理實踐,程琥認爲存在幾個問題需要引起重視:一是如何界定政府信息,如內部信息、黨務信息、刑事審查信息和公用企事業單位信息,都涉及政府信息的界定;二是政府信息公開主體,誰來公開,誰有義務公開,比如制定機關和保存機關,到底誰是公開的主體;三是《條例》與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一些查詢的協調問題,如《保密法》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銜接,涉密信息的區分處理沒有明確答案。
程琥表示,爲解決上述問題,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改,或者上升爲《政府信息公開法》,甚至與司法公開、立法公開等協同起來制定一部法律,第三種方式最爲長遠。
他還提到一個問題,即法院一般會考量行政機關是否盡到了收集、檢索義務,重點監督該信息實際已經制作並保存,卻以“不存在”爲由拒絕公開的情況。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陳振宇介紹,上海的標準與之類似,行政機關不能只是聲明信息不存在,必須向法院提供相應證明,已經檢索但仍沒有。但是,關於這一點,對行政機關要求得並不是很嚴格。
另據齊瑩介紹,實踐中,是否因保密等問題而不應公開的爭議,不如應該由哪個機關公開的爭議大;信息是否存在的爭議,不如該信息是否應該公開的爭議普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指出,政府信息公開對中國來說是一大進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法院爲保護公民的知情權、完善和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做了很多努力,但做得還很不夠,可效果比較明顯,而且會越來越好。
趙大光希望各界能夠允許在這一領域有一個適應、探索和不斷完善的過程。因爲過去中國政府信息以不公開爲原則,現在以公開爲原則,各級政府無論是從思想上還是工作習慣和制度上都沒有做好準備,也要有個適應的過程。
“我們應該看到政府的大門已經打開,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門已經打開,至於房間裏的地面是否平坦、傢俱是否齊全,下一步好解決,重要的是門已經打開。”趙大光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