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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被告人樑軍(化名)去年夏天與妻子離婚,後一直耿耿於懷,竟攜利器尾隨前妻,致其身體多處受傷。日前,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樑軍有期徒刑3年。
去年秋季一晚,樑軍攜帶事先準備好的斧頭、菜刀、水果刀及汽油等工具,尾隨前妻至某小區。進門後,用斧頭砍傷前妻頭部,後追趕至臥室內,持斧頭、菜刀等繼續砍擊前妻頭部及身體。經鑑定,被害人頭部軟組織創口、顱骨骨折、餘處體表軟組織創口和失血性休克早期症狀的損傷程度均爲輕傷;右手拇指所受損傷程度爲輕微傷。
公訴機關指控樑軍犯有故意傷害罪。前妻作爲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被告人一直揚言要殺死她,要求被告人賠償醫藥、鑑定、交通、營養等費用共6萬餘元。樑軍辯稱,是爲了嚇唬前妻,意圖復婚,沒想殺死她,同意前妻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爲,樑軍事先預謀,準備工具,持利器連續砍擊被害人身體要害部位,意圖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爲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據相關證人證言,被告人實施犯罪過程中沒有人上樓阻止,不能認定被告人系受外界因素影響而停止不法侵害。因此,被告人放棄可能重複的侵害行爲,主觀上已經自動停止繼續犯罪的意圖,應當認定爲犯罪中止,依法應減輕處罰。鑑於被告人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被害人也提出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請求,一審判處樑軍有期徒刑3年,準其一次性給付被害人經濟損失6萬餘元。
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建、楊雪分析認爲,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的故意內容不同,故意殺人罪是剝奪他人生命權,故意傷害罪是剝奪他人健康權。本案被告人攜帶凶器行兇,被害人傷情主要在頭部,頭部是要害部位,被告人主觀目的是要殺人,故認定爲故意殺人罪。
依據《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爲,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爲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