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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造的士”攬客將受到重罰。李向新攝
客車租賃企業若採取“揚手即停”出租汽車經營方式招攬零散客人,將被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昨日,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市政府規章《廣州市客車租賃管理辦法(草案)》(簡稱《辦法》)。《辦法》在對客車租賃企業執行嚴格規範的同時,也刪除了“應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爲租賃車輛配備駕駛員將受罰”、“要求經營者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等可能引發汽車租賃行業震盪的條款。
新規允許代駕
早在去年9月20日,市法制辦已向社會發布了《廣州市客車租賃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稿對“客車租賃”的定義涵蓋了“不配備駕駛員的經營活動”,同時規定向承租人提供駕駛勞務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對此,有從事汽車租賃企業負責人表示,代駕服務已發展成爲整個汽車租賃行業的重要業務,就算禁止代駕,代駕服務也不會消失,很可能會演變成租賃公司化身中介,替客戶介紹司機。
本次《辦法》重新定義客車租賃,刪除了“不配備駕駛員的經營活動”,單指經營者在約定時間內,將12座及以下的客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的經營活動。同時,在第十三條客車租賃經營者禁止行爲中,也刪除了“爲租賃車輛配備駕駛員”,爲代駕業務“鬆綁”。
廣州市法制辦主任吳明場解釋,《辦法》將租賃車型限定爲12座及以下的客車,釐清了客車租賃行業與包車行業之間的界限,也避免出現行業惡性競爭和管理混亂。
刪除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改爲備案管理
在徵求意見稿中規定,客車租賃經營者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後,還需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方可開展經營業務。如未取得許可開展經營,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本次公佈的《辦法》中,刪除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要求,只保留對客車租賃企業和車輛實施備案管理。
其中規定,從事客車租賃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區、縣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吳明場介紹,採取備案管理的方式,既降低了行業准入門檻,優化了行業發展環境,也便於行業主管部門掌握經營者信息,更好地實施行業監管。
“仿照的士”攬客將處重罰
《辦法》對經營者也展開了一定程度的約束,要求不得有下列行爲:出租他人所有的車輛;出租已轉讓或者以私下買賣、融資、收取管理費等方式變相轉讓給他人的車輛;出租外觀及內飾與出租汽車相同或者相仿的車輛,或者在租賃車輛上安裝計價器、頂燈、防劫網等裝置;採取揚手即停等出租汽車的經營方式招攬零散客人。
對出租他人所有的車輛,或者出租已轉讓或者以私下買賣或者融資、收取管理費等方式變相轉讓給他人的車輛的,視情節輕重將處以5000元至50000元不等罰款。對出租外觀及內飾與出租汽車相同或者相仿的車輛,或者在租賃車輛上安裝計價器、頂燈、防劫網等裝置,或者採取揚手即停等出租汽車的經營方式招攬零散客人的,將處以5000元至100000元罰款。
有問必答
代駕規範將由行業協會制定
問:在徵求意見稿中有一條明確客車租賃經營者不能爲租賃者配備駕駛員,現在刪除了這一條款,請問是基於什麼原因?同時,《辦法》規定,客車租賃經營者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我們應該怎麼規範這個行爲呢?
市交委客管處處長楊慶強:關於代駕的問題,我們發現目前有些租賃企業已有租車形式,其實是變相從事了租車行爲,以租賃名義開車、派一位司機滿大街掃街,也衝擊了出租行業。本次我們徵求了企業和消費者的意見,也去外地做了調研。廣州的路況很複雜,客商來了廣州,讓他們自己開車確實比較困難,另外代駕行業也存在詐騙、盜竊車輛、以租車名義騙取車輛等治安案件。
從保護租車人和保護企業利益的角度考慮,我們後來刪除了這一條款。我們下一步的措施是由行業協會制定代駕方面規範,如什麼條件下可以代駕,什麼樣的條件下不能衝擊出租車市場。《辦法》出臺的目的是又要滿足人民羣衆的租車要求,又不能對租車運營市場造成衝擊。(記者張西陸通訊員穗府信)
(來源: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