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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這一重要論述,深刻揭示了制約監督權力運行的基本路徑,凸顯了制度建設在規範權力運行、防治腐敗中的重要作用。但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權力和籠子是一對矛盾體,關在籠子裏的權力不會乖乖就範,總要想盡一切辦法擺脫束縛;而籠子要牢牢關住權力,就必須在如何打造上下功夫。
打造制度籠子要擯棄亡羊補牢的思想。古人講“亡羊補牢,未爲遲也”,認爲出了問題以後想辦法補救,可以防止繼續受損失,肯定的是知錯能改的精神,帶有一定積極意義。但從另一角度看,把希望寄託在“亡羊補牢”上,實屬無奈之舉,既改變不了既成的事實,也彌補不了此前遭受的損失,並非上上之策。現實中,制度建設常常滯後於形勢任務變化,等到工程建設領域“前腐後繼”纔有監管制度體系,等到公款吃喝之風已成瀰漫之勢纔出臺規定,在“亡羊補牢”的時候已經付出了很大的代價。這啓示我們,制度建設不能簡單立足於發現和解決當前問題,等到出了問題纔去建制度、築堤壩、堵漏洞,做個事後諸葛亮,而必須要有前瞻性,不僅要解燃眉之急,更應防患於未然;不僅要堵漏,更要預防;不僅有回顧性,更應有預見性。
打造制度籠子要防止牛欄關貓的尷尬。關牛的籠子能否關住一隻貓?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爲籠眼過大,貓可以隨意進出,暢通無阻,籠子自然成了擺設。現實中,牛欄關貓的現象並不鮮見,制度疏漏、規章籠統、要求原則、操作不便等情況在許多單位、很多領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以致管理混亂、漏洞百出、問題頻發。這向我們揭示了一個道理:我們並不缺少關權力的籠子,但我們缺少能把權力真正關住的籠子。一把鑰匙開一把鎖,籠子和權力同樣需要“合身”才能發揮作用。在制度設計也就是打造籠子的過程中,要貼近實際建制度,注重解決實際問題,遵循客觀規律,使制度既在理論上站得住,又在實踐中行得通;要圍繞權力制約建制度,使權力授予、行使、監督全過程和各環節都有制度規範,形成權力的封閉循環系統,單項制度各環節或相關制度之間要形成反饋環路,相互關聯配套,構成相互支撐的制度鏈條和穩固架構;要針對問題易發多發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建制度,及時對現有制度籠子查漏補缺、修繕鞏固,把行使權力的漏洞徹底堵死;要注重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建制度,做到依法確權、依法限權、依法用權。
打造制度籠子要破除爲尊者諱的障礙。制度建設的精髓就在於“概莫能外”,不能有特殊者、例外者。然而放眼當下,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林林總總、浩如煙海,細細搜尋其中常會閃現“爲尊者諱”的影子。一些領導幹部或者制度設計者憑藉手中的權力規避制度約束,成爲制度的操控者,想讓制度管用就管用,想讓制度管誰就管誰,利益全歸自己,義務全由他人承擔。這樣的制度勢必畸形異化,淪爲少數掌權者貪污腐敗的工具。制度的籠子能否關住權力,首先在於制度設計能否公平公正,作爲領導幹部要從內心深處將超越制度的“特殊”視爲恥辱,牢固樹立制度約束沒有例外的觀念,在制度設計時不能有“領導除外”,約束下屬如銅牆鐵壁、面對領導則亂開口子。其次在於制度執行能否“先禁其身而後人”。領導幹部應當帶頭遵守制度,切實維護制度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做到執行制度率先垂範,嚴格律己做出表率,行動先於一般幹部,標準高於一般幹部,要求嚴於一般幹部,形成自覺遵守和維護制度的良好風氣。(周家富)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