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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3年6月,越南共與60個國家和地區締結了投資保護協定,但僅在與部分國家締結的投保協定中接受了負面清單。
“越南管理外資模式比較特殊,沒有簡單採用美國的負面清單模式,而是採用海關代碼名錄+不典型負面清單模式。”越南國民經濟大學副教授阮國義對本報記者介紹說,“越南現行的《投資法》於2005年11月通過,該法將此前並行的《外國投資法》和《國內投資促進法》合而爲一,旨在賦予外資企業更多權利,簡化投資審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阮國義進一步解釋道,越南並沒有負面清單這一說法。目前的做法是,外資向越南政府職能部門提出投資申請,越方首先依據海關總局編制的代碼名錄逐條對照,看其投資領域和行業是否符合准入條件。符合條件後再由工貿部、稅務總局和計劃投資部或其下屬省市分支機構等對外資企業或機構進行資質審覈。審覈通過後方可進入。不過,對於哪些領域或行業鼓勵、限制或禁止外資進入,《投資法》都分別作出了明確規定。
阮國義說,從某種意義和角度說,越南《投資法》中相關規定或可視爲負面清單,不過並不典型。因爲負面清單還對很多細節作出具體規定,越南相關法律法條中對此並未明示。
記者通過翻閱《投資法》、海關代碼名錄和統計總局數據庫也發現,其中很多條款很籠統,未對具體情況作出有針對性的說明。但是,越南《投資法》、《出口稅、進口稅法》等法律中有類似於負面清單中涉及業績、高管等不符措施的規定。
在准入前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方面,越南法律和實際情況操作層面還存在較大差異。比如,越南《投資法》明確表示遵守國際經貿領域法條和慣例。但實際上要完全做到這點困難很大。
首先,越南相關法規和行政制度尚不完善,在日常商業活動中無法完全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越南職能部門行政效率低下,外資審批過程冗長,且“灰色地帶”廣泛存在。非商業因素制約了外資進入的腳步。第三,由於越南本國經濟基礎較爲薄弱,出口主要依賴農產品和附加值較低的產業。因此,越南政府擔憂一旦給予別國某些行業最惠國待遇,那麼根據對等原則,別國依靠強大技術資金人力優勢必將對其產生衝擊,最終影響到本國經濟安全。
這種越南特色的負面清單模式,實屬一種自我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