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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象山的方女士爲讓女兒學習成績更有起色,選擇了“一對一”的培訓輔導方式。不料,這一選擇卻讓她陷入了一場官司。最近,象山法院判決了一起因培訓時間引發的官司。
今年1月,方女士爲女兒小玲(化名)在某培訓機構報了一個課外輔導班,委託該培訓機構對小玲進行課外輔導,協議限期1年,輔導費2.8萬元。“之所以籤1年的合同,一是爲了孩子準備中考衝刺,二是爲了孩子剛進入高一時的輔導。”協議簽訂後,方女士即向培訓機構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輔導費用2.8萬元。
正式上課是從今年2月開始的。在6月份中考前夕,方女士被告知全年的200次輔導課程已經結束。
之後,小玲參加中考,成績不理想。7月,方女士向培訓機構發出解除協議的書面通知,並要求退還下半年的輔導費14000元,但培訓中心拒絕退還。方女士向象山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其立即退還下半年的輔導費14000元。
根據協議約定,如果方女士單方要求解除協議,該機構可按時間比例扣除輔導費,餘款退還給方女士。但合同中所謂的“時間比例”,具體是指課時,還是上課天數?合同期限簽了1年,4個月就結束全部課程是否合理?這成了雙方爭議的焦點。
法院審理認爲,方女士與培訓機構訂立該協議的目的,是爲了提高小玲的學習成績,而學習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一年的輔導課程用4個月的時間完成,儼然有違正常的教育規律,在履約過程中存在瑕疵。但是,這家培訓機構也確實完成了200課時的輔導課程。所以法院判決,培訓機構返還該段下半年培訓費的60%的輔導費,即8400元。
該案的主審法官表示,家長在爲孩子挑選課外輔導機構時,需要謹慎仔細,不能急於求成。(記者黃宏通訊員柳晨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