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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市政府近日下發《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要求各部門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一般不再新設行政許可,進一步爲企業“減負鬆綁”,激發市場活力。同時,本市將對政府規章和各類規範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並予以糾正。
本市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及各直屬單位,在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一般不再新設行政許可,確需新設的,必須嚴格遵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嚴格設定標準。本市將進一步嚴格設定標準和程序,加強監督,堅決控制新設對企業投資、產品、生產經營和資質資格的行政許可,放寬社會資金准入。同時,能通過技術標準、規範等其他管理手段或措施解決的,不設定行政許可;能通過一個行政許可解決的,不設定多個行政許可。除法律、行政法規外,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及監督檢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一律不得設定收費;不得借實施行政許可變相收費。
根據同時發佈的《市人民政府規章和各類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本市將對2013年10月1日前發佈的市人民政府規章、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市級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鄉鎮人民政府和區縣人民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等進行全面清理並予以糾正。清理範圍包括: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存在違法設定行政許可;違法增設行政許可條件;以備案、登記、年檢、監製、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行政許可;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收費或借實施行政許可變相收費的規定。(記者谷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