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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明確了刑事審判應當堅持的基本原則、司法理念,確定證據審查、案件審理、審覈監督和制約四個方面的工作機制,規範各級法院堅決守住防範冤假錯案的司法底線。其中提到,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
疲勞審訊所獲證據無效
《意見》指出,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定罪證據確實、充分,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疑的,應當在量刑時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死刑案件,認定對被告人適用死刑的事實證據不足的,不得判處死刑。
《意見》還指出,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除情況緊急必須現場訊問以外,在規定的辦案場所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應當排除。
現場遺留的可能與犯罪有關的指紋、血跡、精斑、毛髮等證據,未通過指紋鑑定、DNA鑑定等方式與被告人、被害人的相應樣本作同一認定的,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過辨認、鑑定等方式確定來源的,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對於命案,應當審查是否通過被害人近親屬辨認、指紋鑑定、DNA鑑定等方式確定被害人身份。
審判案件以庭審爲中心
爲強化案件審理機制,《意見》強調,審判案件應當以庭審爲中心,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於法庭。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
《意見》要求,要履行案件把關職責,完善審覈監督機制。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清事實的,不得發回重新審判。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上訴、抗訴後,不得再次發回重新審判。
不得通過降低案件管轄級別規避上級人民法院的監督。不得就事實和證據問題請示上級人民法院。複覈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意見。證據存疑的,應當調查覈實,必要時到案發地調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審結的,應當依法報請延長審理期限。
法院不得參與公檢聯合辦案
《意見》強調,要堅持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尊重被告人的訴訟主體地位,維護被告人的辯護權等訴訟權利,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必須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不能因爲輿論炒作、當事方上訪鬧訪和地方“維穩”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判。
該《意見》還指出,要充分發揮各方職能作用,建立健全制約機制。其中提到,法院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職責審判案件,不得參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聯合辦案。
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羣衆代表等旁聽觀審。對確有冤錯可能的控告和申訴,應當依法複查。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依法及時糾正。(晨報記者嶽亦雷)
-亮點解讀
摒棄“有罪推定”“寧錯勿漏”執法觀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呂廣倫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但實踐中仍然存在着疑罪從有、疑罪從輕等現象,爲辦理案件質量埋下了隱患。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說:“司法人員查證案件只能憑藉現有的證據推斷已經發生的案件情況,會受到時間、環境、記憶以及各種心理的影響,這些證據經常是零碎的、不完全一致的,有時甚至相互矛盾。面對這些證據適用什麼理念進行判斷,決定了案件的裁判結果。堅持‘疑罪從無’的裁判原則,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斷。”
不能因鬧訪而違法裁判造成冤案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指出,如果審判機關作出了一個無罪判決,通常會面臨多方面壓力。首先是來自受害方的壓力,如果按照疑罪從無,在未確定被告人肯定沒有實施犯罪的情況下而宣告其無罪,受害方往往無法接受,隨之而來的上訪,甚至鬧訪會影響法院的判決。其次,社會輿論也會給法院造成很大壓力,使得無罪判決難以作出。
呂廣倫說,審判案件必須以堅持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憲法原則,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決不能因各種外界因素的影響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判。
首次明確凍餓曬烤收集口供應排除
浙江省公安廳廳長劉力偉在分析冤假錯案時指出,公安機關在長期“嚴打”的環境下,不少辦案民警形成了重打擊輕保護、重破案輕辦案、重實體輕程序、重口供輕物證的思維定式,加之案多人少等因素疊加在一起,最終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呂廣倫介紹,意見進一步明確了非法證據的範圍,強調依法排除非法證據。“過去對於採用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沒有明確是否要在採信證據上予以排除。這次意見明確提出了應當予以排除,是刑事審判的一個進步。”
樹立“庭審中心”觀念
呂廣倫說,爲防範冤假錯案,要樹立“審判中心”和“庭審中心”的觀念,並完善相關的制度機制。審判案件應當以庭審爲中心。“要真正做到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於法庭。”
張立勇指出,目前的訴訟模式中,審判機關往往重點審查偵查卷宗,庭審時很多證人不出庭,舉證質證通過宣讀證言筆錄的書面材料進行等等,這些做法會虛化庭審的作用,影響法官對案件的判斷,造成冤假錯案件。這種訴訟模式必須改革。據新華社
(來源:北京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