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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昨日從國家質檢總局網站上獲悉,該局出臺的《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將於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國家推行統一的有機產品認證制度,實行統一的認證目錄、統一的標準和認證實施規則、統一的認證標誌。
在認證實施方面,辦法明確,有機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體體積,不包括水和鹽)等於或者高於95%的加工產品,應當在獲得有機產品認證後,方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籤上標註“有機”字樣,加施有機產品認證標誌。認證機構不得對有機配料含量低於95%的加工產品進行有機認證。
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方面,辦法明確了認證機構應當在7日內撤銷認證證書的多種情形,包括獲證產品生產、加工活動中使用了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禁用物質或者受到禁用物質污染的,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虛報、瞞報獲證所需信息的,獲證產品的認證委託人超範圍使用認證標誌的,等等。
辦法同時明確,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或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加工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產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標籤上標註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衆認爲該產品爲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
此外,辦法明確了違反規定的罰則,對於僞造、變造、冒用、非法買賣、轉讓、塗改認證證書的,地方認證監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記者蘇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