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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中學時因成績好受關注,上大學後卻感到被忽視,又因考試作弊被留校察看,北京化工大學大四生田明(化名)為發泄心中不快,在宿捨樓衛生間抽煙後將衛生間雜物點燃。記者昨日獲悉,朝陽法院以犯放火罪判處田明有期徒刑3年。
>>指控
學生放火燒廁所
朝陽區檢察院指控,今年22歲的田明為北京化工大學大四生,今年5月9日2時40分,在該校宿捨6號樓4層一男廁所內,為發泄心中不滿,田明用打火機將男廁隔斷間內的雜物點燃,造成整個男廁PVC管道全部燒斷,電路燒毀及6號樓學生宿捨廁所無法使用。
經鑒定,北京化工大學損失3730元。
朝陽區檢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物證照片、證人證言及田明供述等證據,認為田明的行為已構成放火罪,並建議對田某判處有期徒刑3年到4年。
>>供述
感覺不快為發泄
田明對朝陽區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庭上,田明辯稱自己主觀上並沒有放火的直接故意。他說,事發前,他起床上衛生間,還點了根煙。自己中學時成績好,很受關注,高考成績是全校第5名。可上大學後感覺得不到關注,一次考試作弊,還因作弊被處罰,畢業可能拿不到畢業證和學位證,心中一直不快,當看到廁所隔斷間裡堆放著幾個編織袋,內有塑料瓶、廢紙箱等雜物時,心態一時失衡,就點燃了編織袋,“就覺得點燃這些東西,是一種發泄,感覺挺痛快的。”
田明稱,看見火燒起來後,就回宿捨假裝睡覺,後來就有同學敲門說著火了,自己同數百名同學一起被疏散下樓,“基本上意識到自己闖了大禍,後果很嚴重。”
田明的辯護律師辯稱,田明主觀上是為了發泄心中不滿,且其放火造成的損害後果較小,沒有危害公共安全,不構成放火罪,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另外,田明家人賠償了經濟損失,學校還發函表示諒解,故建議能從輕處罰並緩刑。
>>審理
已危害公共安全
朝陽法院認為,田明深夜在學生宿捨樓內放火,其行為已危害了公共安全,構成放火罪,田明犯罪動機及其主觀上是否有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均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鑒於田明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賠償了相關損失,故對其從輕處罰,以犯放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