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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加強本市城市道路規劃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保障城市道路設施完好,本市即將出臺《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昨天,“徵求意見稿”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市民可在25日前參與意見的反饋,方式可發送電子郵件至fazhishi2@163.com或將書面意見郵寄至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法規處(天津市和平區重慶道118號)。
道路上井口不得高於或者低於路面十五毫米
《管理條例》規定,城市道路發展與建設應當堅持超前建設、協調發展、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城市道路應當預留各種管線的位置。城市供水、排水、燃氣、供熱、供電、通信、消防、交通標誌、城市綠化等依附於城市道路的各種管線、杆線和設施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道路技術規範,與城市道路建設同步。城市道路與鐵路相交,道口技術條件必須符合城市道路與鐵路雙方的技術標準,並應當逐步建設立體交通設施;城市規劃應當預留城市道路橋樑的建設位置。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公開徵求意見
《管理條例》明確了損壞道路設施的禁止行爲包括:在道路上拌和水泥、砂漿、混凝土等;兩噸以上的機動車擅自在里巷道路和樓間甬道中通過;機動車和獸力車擅自在人行道上通行和停放;在非指定的道路上進行機動車試剎車;在道路、路肩和道路兩側挖掘取土,傾倒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廢棄物等。
特別明確了設置在道路上的窨井井口,不得高於或者低於路面十五毫米,發生窨井塌陷、井蓋缺損等現象,產權單位應當及時修復。
臨時佔用城市道路期限不得超三個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佔用城市道路。因建設等特殊需要臨時佔用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有關項目批准文件,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門辦理許可手續,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書面決定。經許可佔用的,申請人應當交納佔路費和佔路損壞修復保證金。臨時佔用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和用途佔用。
臨時佔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期滿後需要繼續佔用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延期的佔路費累進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