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新網11月25日電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消息,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日前下發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鑑定工作,對未按期備案的鑑定機構,要依法暫停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鑑定活動。
2013年11月2日2時6分,貴州省金沙縣黃水壩煤礦發生一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死亡。該事故地點爲+816m水平K8煤層10802運輸巷掘進工作面,是中國礦業大學(北京)2008年鑑定爲無突出危險的區域(已另作處理)。該事故的發生,暴露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鑑定工作仍存在着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爲吸取事故教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下發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鑑定工作。
通知要求,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鑑定機構(以下簡稱鑑定機構)必須嚴格依法依規開展鑑定工作。各鑑定機構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加強管理。每個鑑定機構要確定1名負責人爲突出鑑定報告的唯一審批簽字人,並於2013年11月底前將本機構鑑定報告授權審批簽字人名單分別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劃科技司、國家煤礦安監局科技裝備司備案,對未按期備案的鑑定機構,要依法暫停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鑑定活動。
通知強調,各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必須嚴格突出鑑定報告審批工作。凡經鑑定機構鑑定爲非突出的礦井,要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組織專家對其鑑定程序、方法、結論等進行嚴格審查,必要時應派員到現場複覈有關情況。
通知要求,各鑑定機構要對2008年以來開展的鑑定報告進行一次全面自查,並於2013年12月底前將自查情況總結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劃科技司、國家煤礦安監局科技裝備司。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將聯合組織檢查組,針對鑑定機構資質能力、人員儀器配備、內部管理制度、鑑定及內審程序、礦井鑑定報告等進行專項檢查。
通知強調,從2014年起,所有鑑定機構要於每年11月底前將年度自檢報告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劃科技司、國家煤礦安監局科技裝備司。
通知強調,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查處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時,要對出具鑑定報告的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調查,如果發現問題,要配合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