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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消息,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7日在西中法庭對李某某等五人強奸上訴一案進行二審宣判,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院稱,上訴人及辯護人提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量刑過重等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不予采納。
北京市一中院稱,李某某等五人強奸一案,由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26日作出一審判決,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訴。北京一中院於2013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因該案部分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且涉及個人隱私,北京一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11月19日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檢察員、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及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等到庭參加了訴訟,並充分發表了意見。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北京一中院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充分保障了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2013年11月27日,北京一中院在西中法庭依法對該案公開進行了二審宣判。因本案部分原審被告人的犯罪記錄依法應予封存,故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87條的相關規定,未組織人員旁聽宣判。
合議庭審查了全案卷宗材料,對一審判決中所列舉的認定李某某等五人犯強奸罪的證據經審核予以確認,認為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作出了二審裁判。
北京一中院認為,上訴人李某某、王某及原審被告人魏某某(兄)、張某某、魏某某(弟)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嚴重侵犯了婦女的人身權利,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奸罪,且系輪奸,依法均應懲處。
一審法院圍繞李某某等五人是否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系、是否對被害人實施了暴力行為、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是否違背被害人意願等與犯罪事實密切相關的問題進行了嚴格的審查,在確定不存在非法證據等程序性違法問題的基礎上,綜合五人明確具體且相互印證的有罪供述及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物證鑒定意見、監控錄像等證據材料形成的完整證據鏈條,能夠排除合理懷疑。一審法院根據李某某等五人共同實施強奸犯罪的事實、性質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全案情況及李某某等五人的具體犯罪情節,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本著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原則,作出的刑事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上訴人及辯護人提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量刑過重等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北京一中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