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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響亮的喇叭、歡快的音樂、整齊的動作……近年來,時尚的廣場舞在各個城市興起。每天清晨、傍晚,中老年人聚集在一起跟着音樂跳舞,似乎成爲一種新潮。然而,最近一段時間,廣場舞因聲音太大屢被居民投訴的事件不斷髮生。一種業餘文化活動,爲何會引發如此大的矛盾呢?如何才能使和諧與時尚共存呢?
廣場舞擾民屢遭投訴
近日,家住天津市河北區金沙江裏小區的王先生向北方網記者反映,月牙河道與靖江路交口,一羣人跳秧歌和廣場舞嚴重擾民,居民曾反映多次均無效果。“我們家有孕婦,因爲廣場舞聲音太大,都休息不好。”王先生苦惱地說。
晚上7點左右,記者來到王先生所說的地點,雖然天氣有些寒冷,但廣場上還是有一支二三十人的隊伍在跳廣場舞,而旁邊唱卡拉OK的位置,也漸漸聚集了很多人。
“從2003年開始,這支老年秧歌隊在靖江路原15路終點站附近活動,後來因與附近居民發生衝突,改到月牙河道與靖江路交口附近,後來又增加一支廣場舞隊伍。除了高考期間休息兩天,兩支隊伍每天晚上7點到10點左右都風雨無阻地出現在廣場。”王先生說,他們住的地方離廣場僅有50米左右,家裏是雙層玻璃都擋不了聲音,現在妻子已經懷孕,每天想早點休息都不行。
因爲廣場舞擾民,附近居民曾多次溝通,“因爲都是老年人,音響聲音太小,大家聽不到,秧歌的鼓也換成最小的了。”一位廣場舞隊員表示,附近中老年人太多了,大家沒有合適的場地,只能在僅有的幾塊空地跳,離居民樓又太近,所以纔會出現這種問題。
“我們也曾向公安機關投訴,每次民警來了,也只能進行勸阻,根本問題仍然無法解決。”王先生說,希望這些老年人也能理解我們一下,把聲音調小一點。另外,距離小區不遠處有個綠寶石公園,建議秧歌隊、廣場舞隊伍能多走幾步,稍微遠離居民區,給大家一個和諧的居住環境。
關於河北區秧歌隊、廣場舞隊擾民的情況,派出所也曾多次出警勸阻,公安河北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他們曾召集居民代表和秧歌隊成員進行談判,最終也沒達成一致意見。派出所爲這些老人找了綠寶石公園作爲新場地,但是由於新場地離住所有一兩站地的路程,所以老人們沒堅持多久又回到了居民區。“秧歌隊的成員大部分都七八十歲,最年輕的也60多歲了,按照法律規定不執行拘留,所以只能勸阻。我們給這些老人做了規定,晚上不能超過10點,高考兩天休息一下。”相關負責人說,非常希望秧歌隊成員和居民們能互相理解,並建議這些老人們能佩帶一些小型的擴音設備,控制音量不影響他人。
文化生活單調是主因
像王先生遇到的這種情況,不在少數。廣場舞本來是有益身心的活動,但是卻因爲場地、噪音等問題以及缺乏組織規範,給附近居民造成困擾,部分地區因矛盾激化還出現更過激的行爲。
有調查顯示,我國現階段羣衆的業餘文化生活還相對較少。記者隨機採訪時瞭解,提到日常的文化活動,居民提及最多的就是跳廣場舞,大家也渴望能夠在社區裏就近參與文化活動。然而,由於社區文化活動類型單調,也缺少組織,多數居民只能自發選擇廣場舞等有限的活動形式。
“現在社會正步入老齡化,但適合老年人的娛樂項目並不多,所以生活很寂寞,尤其是空巢老人,大家平時聚在一起只是遛彎覺得沒啥意思,一塊組織跳跳舞調劑生活也挺好的。”紅橋區水竹花園健身隊隊長張女士說,她們的成員年齡集中在50至70歲不等,通過跳廣場舞,加強了溝通,愉悅了心情,尤其是能促進血液循環,增強免疫力。好多老人都說,自從開始跳廣場舞,自己都沒得過感冒,血壓血脂都降下來了,身體比以前好多了。
說起廣場舞的噪音,張女生說,“現在擾民現象確實挺多的,尤其是在居民區有學生、病人、孕婦的情況下,我們的隊伍儘量都是在遠離居民樓的廣場開展活動,把聲音調到自己能聽到就行,這麼多年以來,還沒遭到過投訴。”
廣場舞需要疏不能堵
“廣場舞的出現是社會發展的產物,現在老齡人越來越多,好多人是從事文化體育相關工作的,熱愛運動、熱愛生活,退休後希望能把精力集中到一個興趣愛好上。這樣的一種生活方式是有益身心、促進社會和諧的,應該鼓勵和提倡。”農工黨天津市委員會原專職副主委陳淑珍說,“但是存在活動地點離居民區比較近的問題,一些心臟病患者聽到噪音難受,也有部分人喜歡安靜……這種矛盾是需要解決的。”
對於這些矛盾,陳淑珍認爲,需要採取一些方法疏導但不能禁止。一方面這些老年人應該在不影響他人的情況下享受生活,另一方面社區、街道可以適當調解,並積極爲這些老年人開闢活動空間,儘量做到既滿足老年人豐富的生活,又不擾民,兩全其美。另外,天氣越來越冷了,有關部門可以提供一些資金支持,爲老年人提供室內活動場地,這樣既爲老年人提供方便,又避免了擾民。
目前,很多人建議立法解決這場廣場舞紛爭,對此,觀典律師事務所李東光律師認爲,應該多從道德層面進行教育,在目前情況下專門針對廣場舞進行立法沒有必要,如果出現了無法調解的廣場舞擾民紛爭,依據《民法通則》的“公序良俗”原則,民事活動應遵循良好的道德規範,進行處理。如果廣場舞在社區內,可依據《物權法》“相鄰關係”原則進行處理。
李東光律師說,2010年通過的《天津城市管理規定》第51條,明確規定嚴禁使用高音喇叭或發出其他高噪聲干擾周圍居民生活,違反規定的,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罰款。此外,第12條、22條也規定了居委會有責任對此事進行勸阻。(記者董立景)
記者短評:唱歌跳舞,本是一件非常愉快的事,可做任何事情都是有限度的,咱不能把娛樂健身簡單地看作是一種自由,樂在其中之餘而罔顧了他人的休息權利與心理感受,這是缺乏公德之心和自律意識的表現。此外,我們的監管部門對廣場舞擾民多以不告不究和息事寧人的態度視之,缺乏積極介入、主動作爲的職業精神。一件看似不起眼的小事,裏面包含了促進社會和諧的方方面面,自覺性再高一點,主動性再強一點,制度再落實一點,相信沒有解決不了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