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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1月29日電背景資料: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總理會議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總理第十二次會議29日在烏茲別克斯坦首都塔什干開幕。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出席會議。
2001年9月14日,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總理在哈薩克斯坦的阿拉木圖舉行首次會議。六國總理一致決定啓動六國多邊經貿合作進程,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間關於開展區域經濟合作的基本目標和方向及啓動貿易和投資便利化進程的備忘錄》,宣佈正式建立上海合作組織框架內的總理定期會晤機制,並發表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總理第一次會晤新聞公報》。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總理會議(又稱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首腦理事會)的地位僅次於國家元首理事會。總理會議每年舉行一次,也可以根據規定召開非例行會議。
總理會議的職能在於貫徹和落實成員國元首理事會的精神和決議;研究本組織框架內發展多邊合作的戰略、前景和優先方向;解決在憲章確定的現實領域,特別是經濟領域發展合作的原則問題,包括在本組織框架內締結相關政府間多邊條約和文件。
自2001年以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總理共舉行了十一次會議。會議先後通過並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多邊經貿合作綱要》《國際道路運輸便利化協定》《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海關關於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備忘錄》以及《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救災互助協定》議定書等多項重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