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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美髮師被他人用利器將手掌劃傷。事發後,該美髮師以傷情影響了其工作並波及生活爲由訴至法院,向對方提出高額索賠。日前,紅橋區法院經審理,依法認定該美髮師的合理損失爲2.7萬餘元,判決由被告方負擔50%,賠償其1.3萬餘元。
市民董某是本市紅橋區一家美髮店的老闆。據董某稱,今年1月2日14時20分,方某父子來到該美髮店內,因瑣事對其大打出手,其間用利器將董某手掌處劃至開放性損傷,傷口長度接近10釐米。經鑑定,董某的傷情爲輕微傷,故本案不構成刑事案件。董某提出,因自己從事的美髮師職業對手的靈活性要求甚高,該傷勢導致其至今無法從事原美髮工作,美髮店處於停業狀態,已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在手術治療及康復訓練後,功能仍無法恢復至傷前狀態。並且董某爲未婚青年,手上留下近10釐米的疤痕對其今後的生活、工作乃至婚姻都有影響,精神損害巨大。爲此,董某將方某父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連帶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康復及後期整容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客戶退費損失等共計6.8萬餘元。
法庭上,二被告表示不同意賠償。經調解,雙方各執己見。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由於過錯侵害他人身體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糾紛系原、被告不能冷靜理智地處理問題所引發,雙方對事情的發生均有過錯,均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二被告共同實施侵害原告身體健康的違法行爲,系共同侵權,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合考量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由二被告連帶承擔50%的賠償責任。綜上,法院確認原告合理損失爲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2.7萬餘元,二被告應負擔50%即1.3萬餘元。由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記者孫啓明實習生潘一維通訊員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