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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70歲的市民王大爺家住本市一個建成十多年的小區,他爲方便出行買的老年代步車放在固定停車位上丟失。大爺認爲物業公司既然收了車位費就應該對此負責,然而,幾次交涉也沒有結果。前不久,大爺把小區所屬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王大爺的房子寫的是女兒的名字,車位也是女兒的名字。2012年3月,王大爺的老年代步車莫名丟失。
被王大爺告上法庭的這家物業公司2011年11月起進駐該小區,按照與小區業委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服務期限至今年10月底,機動車場地佔用費的收費標準爲每月80元。王大爺此前交過一年車位費。車輛丟失後,他幾次找物業公司交涉,沒有結果。
在王大爺起訴前,物業公司曾把王大爺告上法庭,討要爲期一年的物業費和車位費。庭審中,王大爺提出自己老年代步車丟失一事,並作爲自己不交物業費的抗辯理由。法院對此案一審判決支持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此番王大爺起訴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物業公司返還此前交的一年車位費,並判決自2012年7月起不再繳納車位費。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但因未聯繫上被告物業公司,至今被告仍未答辯。
律師點評
擊水律師事務所李雨萌律師認爲,《物權法》第73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依據此規定,訴爭房屋小區內的道路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被告無權向原告收取車位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爲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返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