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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昨天市教委出臺《天津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認定與監管辦法》,境外機構、外國在華機構、中外合資機構以及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
本辦法適用於天津市行政區域內開展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服務機構)及其相關的中介服務活動。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的機構須經本市教育行政部門資格認定,並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境外機構、外國在華機構、中外合資機構以及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本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介服務機構的資格認定、監督檢查、日常監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中介服務機構的登記註冊、超範圍經營中有證無照等違法行爲的監督管理。本市公安機關負責中介服務出入境秩序的監督管理。
申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具備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或教育服務性機構,且其法定代表人應是在中國境內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國公民;註冊資本不少於150萬元人民幣;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業務的工作人員不得少於5人,主要工作人員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熟悉我國及相關國家教育情況、留學政策,工作人員的構成應包括具有外語、法律、財會和文祕專業資格的人員;用於留學中介服務業務的辦公場所不少於1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