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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儲量處原處長常宏坤,日前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河南省泌陽縣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後,常宏坤不服,表示上訴。
49歲的常宏坤是正處級幹部,2000年8月至2007年12月擔任河南省國土資源廳地質勘察處副處長期間,負責省內探礦權審批和管理工作。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10月26日,河南省匯源化工有限公司爲儘快辦理新密市竇購煤礦探礦權轉讓審批手續,決定由資源部負責人趙某向常宏坤送現金100萬元。當天,常宏坤沒有接受這筆款項,但提議雙方一起以趙某名義存入銀行。
同年11月28日,常宏坤安排內弟王某會同趙某取出這100萬元,並分別送給兩人5萬元,剩下90萬元讓王某以趙某名義出資,加上以另一人名名義出資的10萬元,作爲註冊資金成立鄭州錦隆經貿有限公司,由王某經營管理。
2007年12月,王某讓趙某轉讓90萬元入股資金給其內弟曹某。2009年,常宏坤擔心匯源化工有限公司送其100萬元的事情敗露,指使王某退還趙某95萬元,另付趙某6萬元作爲紅利。
法院認爲,常宏坤的行爲已構成受賄罪,鑑於案發前他積極退還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雙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