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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因不滿妻子將自己無生育能力的隱私大肆傳播且時常提及,給自己造成了情感傷害,丈夫一怒之下起訴離婚。紅橋區法院日前經審理認爲,雙方並未達到法定離婚條件,駁回丈夫訴求,同時勸解二人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
男青年龐某與女青年秦某於2005年11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06年10月21日登記結婚。婚後初期夫妻感情尚可。據龐某稱,2009年兩人準備要孩子,同年11月,龐某經醫院檢查被確診爲無活性精子,無生育能力。秦某當時表示她不介意,可是後來總用這件事刺激龐某,還將其無生育能力的事情大肆傳播,讓龐某感覺毫無尊嚴,給其造成了極大的傷害。今年3月,兩人又爲要孩子的問題發生爭執,秦某隨後回了孃家居住,雙方自此分居。龐某認爲,他與秦某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爲此起訴要求與秦某離婚。
女方秦某並不同意離婚。她在法庭上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2009年她得知原告不能生育後,一直陪他看病治療,還經常開導他。兩人共同生活了七年,並沒有感情不和,因此不同意離婚。
結合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原、被告系自由戀愛,自主結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礎。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但其並未舉證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訴請離婚並未達到法定準予離婚的條件,且被告不同意離婚,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請求,不予支持。雙方應珍惜已建立起來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互相關心,加強溝通,互諒互讓,共同創造和諧美滿的家庭氛圍。綜上,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
法律鏈接
《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記者孫啓明實習生潘一維通訊員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