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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全家人在酒樓聚餐為老人慶祝生日,席間因瑣事發生爭執,互扔餐具、暖壺,3歲男童倒地被碎片紮傷,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一家人對簿公堂,日前北辰區法院一審作出判決。
男子梁某與女子陳某原系夫妻,2010年生下兒子小亮(化名),2011年離婚。今年6月,梁某為老父親慶祝生日,與家屬在北辰區一家酒樓吃飯,陳某和兒子都出席。然而,因家庭瑣事,席間陳某與梁某的姐夫吳某、吳某的兒子兒媳等發生爭執,雙方大打出手。衝突過程中,有人扔餐具、暖壺,小亮倒地被碎片紮傷,後送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膝外傷。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小亮作為原告,梁某作為法定代理人,將吳某及其兒子兒媳一並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連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2萬餘元,陳某為案件第三人。
三被告辯稱,對原告受傷沒有責任,當時是陳某先罵街,梁某和陳某對孩子沒有盡到監護責任,對原告損失具有重大過失。第三人陳某同意原告訴請,稱是三被告先罵街對其對手。
北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因證人證明吳某的兒子未實際參與打架,其不承擔侵權責任。吳某及其兒媳與第三人陳某作為成年人,遇事不冷靜,在飯店相對狹窄的包間內因瑣事發生衝突,應當預見可能給孩子帶來的傷害,均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梁某作為原告監護人,對原告人身安全負有監護責任,對於孩子的受傷,梁某有監護不到位的過失。原告各項經濟損失由梁某承擔10%,吳某及其兒媳承擔45%,陳某承擔45%。鑒於原告隨梁某生活,梁某責任由原告自身承擔,原告放棄向陳某主張權利,系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罰,法院予以確認。一審判決被告吳某及其兒媳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合計4000餘元的45%即1800餘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請。(記者馮琳通訊員於翔劉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