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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表示,行政訴訟面臨的“三難”中,最突出的是立案難,在有些地方形成了“信訪不信法”的局面。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從5個方面完善對當事人的訴權保護。此外,草案還完善了訴訟參加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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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不得乾預法院立案
修正案草案明確,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應當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利。草案增加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不得乾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應訴。
【解讀】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介紹,在實踐中,行政機關乾預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情況較多,特別是對涉及房屋拆遷、土地征收、計生處理行為等案件的起訴。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我國行政案件原告勝訴率不到10%,審判效果和質量不容樂觀,“究其原因就是地方政府通過各種有形無形的方式對行政審判加以乾預。”
如果行政機關乾預了,又該怎麼辦?對此,姜明安解釋說,草案修改稿雖然沒有明確給出答案,但修改稿專門規定,法院如果因受行政乾預或其他原因,不接受起訴狀,接受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等,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不過,這裡的‘投訴’可能用‘申訴’更合適。”姜明安同時表示,今後,人大和紀檢監察機關應對行政機關的違法乾預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和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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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權遭受侵犯也可起訴
現行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較窄,草案將行政機關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行政機關侵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征用財產、攤派費用,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納入受案范圍。
【解讀】姜明安介紹,這次修法進一步明確了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新加了“公正”二字強調保障公正,強調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為了保障公正,保護相對人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修改稿對原法進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如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相對人訴權,行政機關不得乾預、阻礙法院受案,擴大法院受案范圍等等。
“擴大法院受案范圍是此次修法亮點之一。”姜明安說,修正案草案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首先,將原法受案保障的權利范圍由“人身權、財產權”擴大至“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這意味著相對人受教育權、勞動權、政治權利等被侵犯均可起訴。
此外,修改稿新增了幾類行為,如沒收違法所得、行政強制執行、變更、撤銷、撤回行政許可、違法集資、征收征用財產等,原行政許可行為只包含頒發,現擴至變更、延續、撤銷、撤回、注銷等。不過,這10項行為並未實質擴大受案范圍,只是對過去涉“人身權、財產權”行為的進一步明確。
“以前法律未明確列舉,很多機械執法的法官就認為不屬受案范圍,對相對人的相應起訴就拒不受理。”姜明安說,雖然法律無論怎麼列舉,都不可能窮盡,但這樣列出來仍是有好處的,不過他表示,最好的辦法是法律不列正面清單,只列負面清單,不在負面清單內的行政行為和事項,法院都應受理。
3
當事人可口頭起訴行政機關
草案明確可以口頭起訴,方便當事人行使訴權,新增加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解讀】姜明安表示,修改稿此次明確“口頭起訴”,就是為了方便不會寫起訴狀的老百姓,是司法便民的體現。他表示,口頭起訴並不會導致濫訴,因為訴訟是要交訴訟費的,沒有人會願意沒事也跑去起訴,“除非你願意多給法院送錢。”
4
法院接到訴狀應出書面憑證
草案強化受理程序約束,增加規定:一是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起訴狀時當場予以登記,並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受理。
二是起訴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的,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三是人民法院在七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書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5
法院不接訴狀可向上級投訴
草案還增加規定:對於不接受起訴狀、接受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訴訟參加人制度
當事一方人數眾多可選代表進行訴訟
信春鷹介紹,草案從四個方面完善訴訟參加人制度,包括明確原告資格、明確被告資格、增加訴訟代表人制度、細化第三人制度。
信春鷹指出,現行行政訴訟法關於原告資格的規定比較原則,實踐中,有的將行政訴訟原告僅理解為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排除其他利害關系人,因此建議明確原告資格: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草案也進一步明確被告資格,根據實踐需要增加規定: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增加訴訟代表人制度是此次修改亮點之一。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共同訴訟,但未規定訴訟代表人制度,為提高司法效率,草案參照民事訴訟法增加規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信春鷹指出,實踐中行政訴訟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情形逐漸增多,完善第三人制度有利於解決行政爭議。為此草案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義務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京華時報記者商西陳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