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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下午,中國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北京舉行例會,開始審議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這是該法制定24年來的首次修改,將着力破解“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的現實問題,從制度上進一步保障“民告官”的權利。
1989年,中國製定了行政訴訟法,從法律上確立了“民告官”的制度,但該法施行20多年來隻字未改,民衆對行政訴訟中存在的“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問題反映強烈。23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做修法說明時表示,“最突出的是‘立案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產生糾紛,行政機關不願當被告,法院不願受理,導致許多應當通過訴訟解決的糾紛進入信訪渠道,在有些地方形成了‘信訪不信法’的局面。”
爲了通暢行政訴訟的入口,此次修法完善了對當事人的訴權保護。增加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應訴。此外,草案還擴大了受案範圍;明確可以口頭起訴,方便當事人行使訴權;強化受理程序約束;明確人民法院的相應責任。
衆所周知,在“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機關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問題仍較爲突出。對此,草案增加規定,一是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情況予以公告。二是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