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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陳先生駕車出了事故,對方車主負全責。陳先生車輛投保公司以陳先生無責為由,拒絕賠付保險金。日前,河東法院審理認定,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人依據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條款無效,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付陳先生20萬餘元。
今年7月上旬,陳先生駕車與他人駕駛的小客車發生事故,造成兩輛車不同程度損壞。經交管部門認定,另一車司機負事故全部責任。事後,陳先生找到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希望對方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賠付車輛損失、評估、拖車、拆解鑒定等費用共計20萬餘元。但保險公司則認為,陳先生在事故中是無責方,其損失應由事故全責方賠償。
雙方沒談攏,陳先生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河東法院審理認為,雖然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中約定:『除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依據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保險法》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因此,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應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還不應違反公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本案原告投保的目的在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得到保險金,而被告認為按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與投保人的投保目的相違背,故保險合同中相關約定內容應認定為無效。 (記者解金釗通訊員王琪仇楠)